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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本文由徐阳光副教授根据刘剑文会长2011年9月17-18日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及第十五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开幕式和闭幕式上的讲话整理而成。
 
把握战略发展机遇,助推财税法学科新发展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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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秋高气爽枫叶红,风轻云淡明月圆。在万家团聚的中秋节以后,两岸财税法学者齐聚辽宁大学法学院,共同探讨“地方财税法制建设”问题,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和交流机会。时值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改制的关键时期,我们还要利用本次会议之机召开常务理事会,选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同时规划了改制路线图以及研究会未来发展前景。因此,我觉得这次会议的历史意义深远和重大。

  穿越历史的隧道,跨过岁月的长河, 2011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辛亥革命发生100周年,它摧毁了几千年封建帝制,中国走向共和。这一年,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它推翻了三座大山,改变了中国历史进程。这一年,也是震惊世界的美国9•11发生10周年, 它改变了世界,或许是美帝国走向衰败的开始。

  如果从财税法的角度看,这一年是中国“税感”的一年,一波又一波的涉税新闻不断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眼球,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关注。春节前重庆和上海率先进行的房产税试点,全国“两会”中有关财政透明、预算公开的高调呼吁,为提高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而进行的漫长论证和争辩,“三公”经费公开所引发的震动和遗憾,伪造国税47号文件的闹剧,房产证“加名税”风波以及中秋前的“月饼税”争议,等等,桩桩件件,反映出社会对财税法的持续关注。社会的关注意味着人心的“围观”。有围观就有力量,有围观就有改革的希望,围观是净化、是提升,实际上也是走向文明。

  可是我们也得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2011年会出现这么多税事?它是一种偶然吗?我认为不是,它是一种必然。其实,法律、媒体从中起着一定的助推作用。客观地讲,中国的法律、媒体这些社会管理工具在不断更新,它们在不知不觉中把中国带向新的位置。换句话说,中国不是铁幕,变化是中国的本色。变化的推力既来自政府内部,也来自民间。一个有因时因势变化能力的社会,通常都是有希望的。它更预示着一个趋势,那就是中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全面觉醒。纳税人与政府的博弈平衡,是中国走向希望、走向未来的重要力量。

   一、研究会过去三年工作的总结

   总的来说,本次研讨会开得很成功。因时间有限,我就不对本次研讨会作过多的评价。但是,我要特别感谢以葛克昌教授、黄茂荣教授率十余人的台湾地区代表团参会,其中台湾地区“司法院”15名现任“大法官”中的2名亲临本次研究会,反映他们对本次研讨会的高度重视,提高了学术研讨的质量。多年以来,台湾地区学者对大陆地区财税法学科的发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

  经过这次会议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将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我有必要向大家汇报2008年研究会换届以来三年期间所做的工作。这三年间,在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下,财税法学研究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绩和进步,实现了研究会脱胎换骨的变化。例如,在2010年1月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会议上,财税法学研究会被中国法学会确定为介绍经验的五个研究会之一,同年7月又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对外交流先进研究会”。现在,我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总结:

  (一)确立了财税法学发展的新理念、新思维

  中国财税法学科的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观念之争,即分支学科论与综合学科论的争论。现代财税法研究体现为研究方法的现代和研究理念的现代,强调以“问题”为中心,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等传统学科研究的以“调整对象”为中心。为什么财税法发展如此之快?原因在于选择了综合学科论。综合学科论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它以开放的视野和包容的胸怀,把人权、公义、利益平衡和法治等理念注入到财税法的研究中,充分尊重纳税人,使人们认识到财税法不仅是一个宏观调控的问题,更是一个权利保护的问题。

  (二)加强研究会的规范化建设

  我们坚持“规范、开放、民主”的原则,遵循“自愿、自律”的要求来建设研究会。自律靠章程、靠严格的制度,科学的“章程”对研究会的运转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次研究会改制,章程的作用就充分显现出来了。关于理事、常务理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就成为了我们这次改制操作的依据,为节约协商成本、提高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三)开创中国法学会二级学会领导成员改革之先河

  财税法学研究会2010年进行了民主选举,两位教授靠学术和人品来赢得尊重,被增选为副会长。大家看到的只是选举结果,其实这个过程非常不容易,当时,我倍感多重压力,无人能体会到。我始终坚信:性格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如果不是我们有智慧的设计规则和程序,未必能够最后功德圆满。这次改革虽然很有意义,但受制于中国目前的大环境,改革目标的实现还需要时日。今后,如果不是主管部门硬性要求,或者其他研究会普遍推行,我们不打算再按照这个方式运作。

  (四)组建了一支阵容整齐的较高水平研究队伍

  2008年换届时,研究会理事只有110多人,但研究会坚持标准,加大力度整合全国财税法优秀人才,2009年和2010年每年增加了约60名理事,现在理事达230人之多。我们创造条件,营造年轻学者成长的宽松环境,为此我们做了很多的努力,效果正在显现中。现在,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全国财税法学科基本队伍已经组建起来,这是研究会了不起的重大基础建设。

  (五)倡导学术至上,破除官派作风

  财税法学研究会强调以学术为本。研究会的生命力在于学术。研究会的活动围绕着学术,研究会的评奖旨在促进学术,研究会的课题也是为了深化学术。本次研讨会论文集让我们看到了成效,参与者的学术水平在不断提高。这里要特别感谢台湾学者,我们的发展离不开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他们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给了我们很多的启发。

  (六)注重对外宣传,充分发挥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

  我们已经编制了十五期的《财税法学动态》,每期发行纸质版1200份,电子版500余份。与财税有关的中央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中国法学会理事以上成员,其他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重点大学法学院院长,以及部分知名法学教授,都是我们寄发的对象。今后,我们要继续着力,整合社会资源,把微博、博客等资源化为自己的力量。

  二、关于研究会的改制注册登记

  从今年6月开始,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财税法学研究会进入了改制阶段。这是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最后一次年会。2012年,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将改制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并向民政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注册登记。当前,研究会改制正处于关键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向大家报告一下,希望得到研究会全体成员的配合与支持:

  (一)关于新研究会的领导团队

  根据中国法学会的要求,学会改制后的领导团队以现有领导团队为基础,但要进行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过半数方可当选,并且原则上不得兼任。

  中国法学会现有研究会中,民法、商法、经济法、财税法、银行法、证券法等研究会的领导团队成员交叉任职现象较为突出。我认为,研究会现有领导团队兼任的问题,要坚持充分的尊重和自愿原则。我们一再希望这些兼职的副会长选择留在财税法学研究会,作为领导团队的一员,与我们一道打拼,继续推动财税法学科的发展。不过,如果他们经过综合平衡,选择在其他研究会任职,我们也表示祝福和恭贺。值得安慰的是,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规则,至少这些曾经为财税法法研究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还是可以继续担任我们研究会的理事,继续关心和支持研究会的发展。

  我们知道,出于感情方面的因素,这几位副会长要做出选择不容易。所以,我们三次延长时间,请他们审慎表态,即使因此导致新研究会注册成立日期推后,也没有关系。直到选举的前日,我还在做这几位副会长的工作,发自内心的诚望他们留在研究会。我们努力把工作做到尽善尽美,以情感人,以情动人,最终能得到大家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团队的成员要经过选举产生。我们现在只是根据中国法学会的规则,推选出了拟任负责人名单,待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再提交2012年的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我们初步打算,2012年3月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召开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二)关于新研究会的章程

  9月17日晚上的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了新研究会的《章程(草案)》。章程是研究会的行动准则。财税法学研究会是一个法学社团,所有的成员都是法律人,更应该崇尚规则,树立规则意识。定好章程,就为研究会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大家对章程草案的内容要密切关注,多提意见,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当然,该《章程(草案)》要报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审查,并经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今后,新研究会内部将会形成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这四个层次,按照章程的规定各司其职,权责明确,共同推动研究会的学术事业。

  (三)关于新研究会的会员登记

  会员登记是新研究会组成人员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十分繁重的基础性工作。现有理事经过登记、重新审核确认后,将成为新研究会的“创始会员”,这是一种荣誉。《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第11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可见,成立新研究会必须首先要有自己的会员,而研究会以前没有进行会员登记,故无会员。囿于时间因素,本次新研究会会员登记只针对研究会现有的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因此,上述人员只有向新研究会筹备组进行会员登记,才能获得成为新研究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凡不在新研究会筹备组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会员登记者或者登记不合格者,将自动丧失成为新研究会组成人员的资格。

  同时,新研究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必须符合中国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团规则》的要求,并符合新研究会章程的规定。

  特别提请各位注意:新研究会章程将会沿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规则》(2009年9月13日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关于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的规定,即:“理事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该规则第16条),“常务理事应当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实务部门副司(局、厅)级以上行政职务,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该规则第22条)。

  三、关于研究会的未来发展

  (一)努力推进学科的发展和财税法治的进步

  财税法学科的发展经历了两种理论的争论:分支学科与综合学科的争论。综合学科应该更符合现代财税法学科特性。北京大学在全国率先成立和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财税法硕士学位点,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等条件成熟时,还要推动独立的财税法学博士点申报,以利于高级研究人员的培养。我们要继续关注财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进一步推动财税法学科的发展。同时,我们还要关注财税法制建设的进展,促进财税行为的合法性建设,完善财税法治。

  (二)新研究会将视条件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在本次年会的讨论中,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声音不够大。今后我们将根据条件成熟的情况,逐步建立一些专业委员会,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搭建平台,如组建财税法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财税法教育专业委员会、国际税法和比较税法专业委员会、金融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和税务律师会计师专业委员会等。我们要坚持严格自律,公开透明,其中一些专业委员会可以尝试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负责人。

  (三)打造平台,抢占资源,促进研究会发展壮大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才是春”。我一直在鼓励和支持各地组建省级财税法学会,搭建财税法学科发展的多层级立体化的平台。例如,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的成立,以及由此创办的“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就是很好的平台,可以整合地区范围内的财税法资源。只有地方财税法研究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中国财税法学的事业才会更加兴旺发达。

  需要明确的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地方财税法学会不是隶属关系,均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财税法学会的基本目标是“开好一次年会,带好一支队伍”,具体开展学术活动还是要依靠各个法学院、财税学院和研究机构,也要依靠地方财税法研究会的努力。因此,我们大力支持地方财税法学会的成立及其活动的开展,以期推动中国财税法学的整体进步。

  大家知道,要举办一场大型研讨会非常艰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做人的原则是,感恩在心底,感念在行动。所以,借这个机会,我代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对为这次年会和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辽宁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特别要对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表示深深的谢意!

  再次感谢台湾地区学者和全体与会专家学对本次年会的大力支持。实际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历史使命到此时已经结束。明年,我们期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并在新的平台上开展活动。期待在厦门大学召开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再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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