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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与局限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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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省管县”财政体制并非当前新创造的制度,而是在我国建国初期就长期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随着我国的行政体制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从“省管县”逐渐转化为“市管县”,特别是随着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逐渐被“市管县”所取代。

  “市管县”的财政体制对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都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其弊端也越来越暴露,主要表现在县级财政收支在整个政府的财政收支中所占比重过低、财政转移支付的效率低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差、预决算编制过于复杂以及县域间经济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逐渐拉大等方面。

  针对上述弊端,《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从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五个方面实行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在省和县财政间绕开了市财政。

  对于政府间收支划分而言,改革之前财政收支划分先在省和市之间进行,市再和县划分财政收支,改革之后省直接和市、县进行财政收支划分,节省了一个环节。这一改革一方面提高了财政收支划分的效率,避免了两次划分所导致的时滞,也避免了市财政对县财政的限制。

  对于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事项而言,改革之前由省核定并补助到市,市再核定并补助到县,改革之后则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如果市准备对县进行转移支付则需要通过省财政进行。对于专项拨款补助而言,改革之前由县向市申请项目或者通过市向省申请项目,市再向省申请项目,省财政将资金下拨市财政,市财政再将资金下拨县财政,改革之后各市、县直接向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市、县。这一改革同样具有提高效率和减少市财政对县财政限制的作用,同时还可以直接加强省财政对县财政的监管。

  对于财政预决算而言,并未进行实质改革,仍然由市财政按规定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变化之处只是编制预决算的依据,改革之前县财政根据市财政的要求编制预决算,改革后市、县统一按照省财政的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

  对于资金往来和财政结算而言,改革之前是省财政和市财政进行资金往来和结算,改革之后是市、县财政直接与省财政发生资金往来和结算关系,市财政和县财政间的结算通过省财政进行。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资金往来和结算的效率,但在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市财政与县财政的结算效率。

  “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在现有财政体制没有实质改变前提下的试点性改革,因此,这一改革所遇到的困难及其自身所具备的局限性也是非常突出的。首先,这一改革的法律依据不足,仅仅依靠财政部的这一“意见”是无法为这一重大改革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的。特别是在财政预决算方面,《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对于财政预决算的程序有明确规定,如“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制度以及“上级总预算包括下级总预算”的制度就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无法通过“试点”来突破。对于其他事项而言,由于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因此,财政部的文件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其次,“省管县”财政体制在整个行政体制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从行政级别来看,市财政高于县财政,但从具体财政事务来看,市财政与县财政是平等的,市财政对县财政没有监督权。行政级别的差异导致市县财政在具体事务上的平等难以真正实现。再次,“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并未触动现行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财政收支划分不合理。我国目前县财政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核心是财政收支划分不合理的问题,而不是多一个财政级次的问题,“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是在形式上减少了一个财政级次,但并未改变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模式。

  “省管县”财政体制作为中央“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的试点所具有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人事权和财政权,而财政权改革又是重点和核心,因此,一旦“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顺利完成,“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也就具备了顺利推进的坚实基础。

  “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中央与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各县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改革。“省管县”财政体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省内各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的问题,但无法实现全国各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的问题,也无法解决各省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的问题。而上述所有问题又可以归结为各级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标准和法定依据的缺失,因此,及时研究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据财政部资料显示,我国自1992年起就开始进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试点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财政部所确定的在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管县”财政改革的目标基本可以实现。但其所面临的困难和自身所具备的局限性也不忽视,只有准确把握并着力解决这些困难并适时完善和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才能顺利实现这一改革并充分实现这一改革对于我国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以及整个行政体制改革所应当起到的开拓性和奠基性作用。

  

【作者简介】
    翟继光,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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