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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定位与实现途径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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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法本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法学本科生,以及相关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的本科生,以税法的通识教育为主,兼顾税法职业教育。税法通识教育应当传授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税法通识教育应当遵循站高望远原则、通俗易懂原则和联系实际原则。税法职业教育应当传授作为税务律师、税务师、税务法官、税务检察官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具体包括税务代理、税收筹划、税收复议、税收诉讼以及税务赔偿等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税法职业教育应当遵循职业特色原则、以点带面原则和深入实践原则。
【关键词】税法本科教学;税法通识教育;税法职业教育;目标定位
【正文】

  “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这是在西方家喻户晓的一句名言。税收和税法在西方国家既是如此重要,税法教学自然在法学教育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近二十年,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深入及其对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税法教学逐渐走入了法学院的课堂,在很多高校成为必选课。税法教学重在研究生阶段,但本科阶段的学生众多,而且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法律人才具备基本的税法知识。但本科阶段的税法课时又非常有限,因此,如何对本科税法教学进行目标定位就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税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一般分为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模式,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本科法学教育应当以通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教育。[1] 税法是法学中比较小的一个部门,本科法学教育的一般理论能否直接适用于税法教学就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人会认为,税法既然是一个非常专的法律领域,学习税法就是要学习非常专业的知识,因此,税法教学应当注重职业教育。这其实是对职业教育以及税法地位的一种误解。我认为,税法本科教学同样应当遵循以通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教育的原则。

  首先,税法教学是整个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部门法教学。认为法学教育在整体上应当遵循以通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教育的原则,而在具体的部门法教学中应当以职业教育为主是错误的,认为在有些部门法教学中以通识教育为主,而在另外一些部门法教学中则以职业教育为主同样是错误的。只有在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都贯彻这一原则,才能在整体上实现上述目标定位,因为,在教学实践中,只存在部门法教学,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法学教学,因此,如果每一个部门法教学都自行设计培养目标,根本不可能在整体上产生一个科学的法学教育目标。

  其次,专业教育不等于职业教育。任何专业教育,哪怕是非常小的一个专业,都存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问题。税法虽然属于法律中一个比较小的部门,但其本身仍然是博大精深的,既有与税法直接相关的职业,也有众多需要税法知识的其他职业。如果将税法教学定位于职业教育,则无法培养能够适应多种职业、特别是不以税法为主的职业的人才,同时也不利于对税法进行普及性教育。

  再次,本科阶段的小专业教学课时都很少,要在非常短的课时内进行职业教育是不现实的,不仅不能达到“授人以渔”的目标,甚至达不到“授人以鱼”的目标。因为税法本身是一个非常庞杂的体系,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知识非常多,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将各种实践技能传授给学生,这样,学生一方面没有全面掌握各种实践技能,又没有掌握一般的学习方法,学生毕业后即使从事这一职业,也无法进行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因此,税法本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法学本科生,以及相关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的本科生,以税法的通识教育为主,兼顾税法职业教育。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它一方面要求人才具备雄厚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要求具备广博的相关知识。[2] 因此,不仅法律人才需要具备税法知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人才同样需要具备税法知识。税法教学必须对所有需要税法知识的专业开放。

  

  二、税法通识教育的实现途径

  

  税法通识教育应当传授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基本理念主要是税收理念(税收的本质)和纳税人理念(纳税人的本质及其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基本原则主要是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法公平原则,基本理论主要是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和可税性理论。基本制度主要是所得税制度、商品税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救济制度。

  税法通识教育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站高望远原则。税法作为法学中一个比较小、比较专的部门,很多人觉得税法没有什么理论,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其实不然,熟悉西方法治发展史的人都知道,税法不仅是西方近代民主的最先体现,也是近代法治和宪政的最早发源地。“无代表,不纳税”唤醒了近代民主,“税收法定”和“税收立宪”则奠定了近代法治和宪政的基础。因此,在税法通识教育中,必须站在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高度来讲授税法。古人讲:“站得高,望得远。”牛顿说:“如果我比别人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税法的教学和学习也是如此,必须从一个超越税法,甚至超越法律的高度来看待税法,才能更清楚地看清税法的真面目。如果能够在第一堂课,在税法总论部分就从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高度来讲授税法的基本理念,学生会为之一振,原来税法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税法也是一望无际的大海。在讲授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和制度时都应当注重一定的高度,应当充分挖掘它们与民主、宪政和法治的内在关联,并将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和制度与法学其他领域的原则、理论和制度打通,让学生不仅看到税法这棵“树木”,也让学生看到整个法学的“森林”。如果能够将税法的基础理论与哲学、历史学、文学、宗教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人文社科知识贯穿起来,那就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3]

  第二,通俗易懂原则。从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高度来讲授税法难免会进入一个抽象理论的层面,或者说是政治哲学的层面,没有经过哲学训练的学生理解起来可能会有些吃力,这时就需要教师讲授的语言通俗易懂。其实,深奥的道理并不一定要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才能表达出来,通俗易懂、幽默风趣的语言同样能够传达深奥的道理。例如,我在第一堂课讲授税法的基本理念时,就从五个方面来阐述税法的基本理念:“一、人的一生所不可避免的两件事;二、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三、无代表,不纳税;四、投票人——纳税人——受益人;五、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该部分的讲授无论在标题还是在内容上都力求采取哲理散文的形式,通过通俗易懂的名言、典故及其哲理分析来阐述税法的基本理念。[4] 在讲课中尽量避开概念、定义、术语、范畴等学术研究的要素。如果再加上时而慷慨激昂,时而义愤填膺,时而意味深长的讲课技巧,完全可以在第一堂课就让学生步入税法最壮丽的殿堂,让学生在其中流连忘返。

  第三,联系实际原则。税法与我们每个人的关系都非常密切,因此,在税法通识教育中一定要联系实际。这里所谓的联系实际并不是要在通识教育中进行职业教育,而是通过我们身边的事,通过我们日常生活所闻、所见之事来阐明税法的基本理念、原则、理论和制度。例如,在讲授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时,列举美国老太太每年视察白宫看其是否添置新家具的例子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来阐述;[5] 在讲授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时,列举美国政府因与议会意见分歧而导致关门七天的例子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来阐述;[6] 在讲授依法征税时,列举美国为补缴2美分的税款和追缴4美分的欠税,分别赔进了100倍的汇费和5倍的邮费的“奇闻”并结合我国的人情税、过头税、延期税等现实国情来阐述。[7] 最近两年我国税收立法比较频繁,可以结合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来讲授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三、税法职业教育的实现途径

  

  税法职业教育应当传授作为税务律师、税务师、税务法官、税务检察官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具体包括税务代理、税收筹划、税收复议、税收诉讼以及税务赔偿等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由于税法职业教育不是教学的重点,因此在课时上只能在整个教学课时中占三分之一左右。

  税法职业教育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职业特色原则。税法职业教育既然是为了使学生具备将来从事税法职业所必备的素质和操作技能,就必须充分体现职业特色。例如,教师在讲授税务律师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时,不仅要把自己当成税务律师,同时也要让学生进入税务律师的角色。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教学和学习,共同为客户出谋划策。在体现职业特色方面,一方面应当选用或者推荐职业特色比较强的教材和参考书,[8] 另一方面,教师本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税务律师实践经验或者向从事税务律师的人员学习一些实践经验。

  第二,以点带面原则。税法职业教育内容也非常丰富,不可能在短短的十几个课时中面面俱到,因此,必须做到以点带面,采取案例教学法。[9] 在教学中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第一,“点”的选择一定要典型,既具有个案意义,也具有代表价值。第二,对个案的分析一定要到位,例如,在讲授税务法官审理税务案件时,应当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讲授和分析,让学生身临其境。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一次模拟法庭。第三,通过个案来阐述一般的操作原理,让学生掌握举一反三的技能。

  第三,深入实践原则。税法职业教育实际是一种实践性的教育,因此,必须尽可能深入实践,进行调查研究、甚至亲身体验。在课堂教学之余,可以选择一定的课时进行课外教学实践。在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安排不同的学生进行不同的实践,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实践形式多样性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学生之间的交流达到更佳的实践效果。例如,可以安排部分学生去法院聆听税务案件的审判,部分学生去税务局观察税收征管的具体程序,部分学生去税务师事务所参观税务师的工作流程,部分学生去律师事务所参观税务律师的业务流程,有兴趣的学生还可以亲自办理一些税务案件。实践结束以后可以安排一节课让每个小组的代表介绍实践的收获和体验,实现实践资源共享的目标。

  为了实现税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定位,税法教师必须在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方面加强学习和研究,所谓“名师出高徒”,只有教师自身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切实的实践技能,才能在以税法通识教育为主、税法职业教育为辅的理念指导下,培养合格的税法本科人才。

  

【作者简介】
    翟继光,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也有学者称为素质教育,按照素质教育的思路,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参见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2]参见时万清、孙桂娟:《关于法律专业教学有关问题的探讨》,载《中国高教研究》2002年第7期。 
  [3]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从最深层的意义上讲,它同时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最终目的在于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See John Henry Schlegel, Searching for Archimedes-Legal Education, Legal Scholarship, and Liberal ideology,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34, 1984, from Martin Lyon Levine, LegalEducation, Dartmouth, 1993, pp.77. 
  [4]本部分的讲课内容,笔者都已经以哲理散文的形式予以发表。参见翟继光:《惟死亡与纳税不可免》,载《中国财经报》2004年10月26日第7版;翟继光:《无代表 不纳税》,载《中国财经报》2004年10月12日第7版;翟继光:《税收是文明的对价》,载《中国财经报》2004年10月19日第7版。 
  [5]参见翟继光:《每年“视察”白宫的老太太》,载《中国财经报》2004年11月2日第7版。 
  [6]参见翟继光:《美国政府关门七天》,载《中国财经报》2004年11月16日第7版。 
  [7]参见翟继光:《即使天塌下来,也要秉公执法》,载《中国财经报》2004年11月9日第7版。 
  [8]例如,我就选用了最近出版的一本税务律师教材:张晓龙、翟继光:《税务律师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9]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对实际案例的讨论和研究。案例教学法的正式应用是在本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参见韩登池:《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探析》,载《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出处】《法大教育教学研究》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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