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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下的公共财政与预算
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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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是一个宪制国家,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收入也来源于公民。政府的收支计划也是受到宪法原则的约束,是民主的结果,代表了人民集体的利益,它的相关制度与发展是民主决定,为民服务的。这就决定了公共财政以后的发展和改革的核心是财政法制、财政绩效、财政监督和预算改革。我国需要在以上的四个方面投入重点的力量,推动公共财政的民主实现。
【关键词】公共财政 宪政 改革方向
【正文】

  经济是一个国家国民生活幸福的基础,它分为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而国家预算是公共经济的大纲。国家预算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按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交由政府部门执行的国家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它具有法定性的特征。我国的宪政决定了国家预算的地位和严肃性,也决定了公共财政的本质和改革方向。

  中国是一个宪政国家。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曾经对宪政作过详尽的表述:“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1]。在宪政国家里,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什么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收入也来源于公民。这里,政府财政收入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和等价的。宪政制度要求政府的财政行为以公共利益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依归,在使用其权力时作到经济而有效,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准则征集和运用财政资金。政府的权力,包括财政权力必须得到来自公民和法律的有效监督。由此可见,在我国,政府的收支计划也是受到宪法原则的约束,是民主的结果,由人民的意志决定,代表了人民集体的利益,向人民所需要的方向发展和执行。

  在我国,公共财政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它的相关制度与发展是民主决定,为民服务的。公共财政的民主本质决定了其在现阶段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和核心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法制

  财政法制是公共财政民主的保障。依靠法律的力量规范我国的公共财政制度,有利于政府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从法律的角度保障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执行。财政法制是我国已经开展的尝试和未来发展的方向。我国已经通过并正在制定一系列的相关财政相关法,规范我国的公共财政。如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批与财政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的财政法规。我国应该坚决推行费改税的进程,把国家预算收入方式法制化和相对固定化,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大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同时制定配套办法,对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及监督检查做出规定,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许可行为,并积极准备财政业务公开的相关工作。财政立法有利于保障公共财政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公共财政。

  (二)财政绩效

  在宪政国家中的公共财政体系中,政府和公民应该是等价交换以及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应该和市场上的普通商品一样,是有效率的,是严格按照成本收益分析结果的。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政府的运作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有一套严格的绩效评价体制。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中央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政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一般包括:制定明确、合理的公共支出绩效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实施考核与评价,并把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财政的绩效评价有利于提高财政效率,从执行上保证公共财政的民主性。

  (三)财政监督

  监督是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对于国家财政,有效的监督是除法律规范以外的对公共财政的重要制约。财政监督有利于督促相关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同时不断提高财政效率,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就要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坚持加强财政监督与规范财政业务管理、深化财政改革相结合,不断调整完善监督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突出社会关注的重点支出监督,在加强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监督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监督,全过程财政监督机制不断完善,财政监督效率不断提高。

  (四)预算改革

  中国现行预算的科目体系,是建国初期参照原苏联体系建立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政府采购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现行科目体系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后,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日益加强。与之相适应,财政收支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现行预算收支科目,却明显带有过去政府代替市场配置资源的色彩。不能体现实际,也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误解。

  为了提高透明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我国推行了国家预算的改革,主要有部门预算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这些改革的深化,推进了预算管理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07年起,我国开始对财政预算管理的基础——政府收支分类,进行改革。明年的政府预算及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都将全部按改革后的新科目进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主要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三个方面的内容。新科目的层次更为细化。新的收入分类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的具体来源。新的支出功能科目能够清楚地反映政府支出的内容和方向,可以有效解决原支出预算“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问题。支出经济分类体系的建立,则可以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3]

  结论

  在宪政国家里,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交易关系。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收入也来源于公民。政府的权力,包括财政权力必须得到来自公民和法律的有效监督。在我国,政府的收支计划也是受到宪法原则的约束,是民主的结果,由人民的意志决定,代表了人民集体的利益,向人民所需要的方向发展和执行。这就决定了财政法制、财政绩效、财政监督和预算改革的必要性,它们是实现公共财政符合民主本质的必要途径。财政立法有利于保障公共财政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公共财政;财政的绩效评价有利于提高财政效率,从执行上保证公共财政的民主性;财政监督有利于督促相关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同时不断提高财政效率,更好地为公众服务;预算改革能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其合法化和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我们需要仔细考量的,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和制度安排实现这四个目标,怎样才能在稳定和协调的环境中实施改革的具体步骤。

  

  

【作者简介】
    苏静,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2003级。
【注释】
  [1]张友渔 《宪争论丛》上册 (第100页) 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6。 
  [2]金人庆 《2004年财政部工作总结》 
  [3]楼继伟 财政部网站 http://www.mof.gov.c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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