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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财政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
聂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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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社会公众利益而建立的财政运行机制,是仅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它是国家财政的一种具体存在形态,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有个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分:个人产品(个人产品是只适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满足;而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具有联合的、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或服务)则不能通过市场有效率地满足。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之时,有失灵之地:公共产品的存在;外溢性;自然垄断;风险和不确定性;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运行不稳等等,都可以使市场失灵。市场的失效决定了政府必须干预市场。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只有政府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正是因为存在着市场失效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才有了全新的内涵: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是作为政权组织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

  公共财政的分配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即是为了保证满足各类通过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的社会公共产品财力的需要。

  公共财政是凭借政治权力经由非市场性的渠道进行分配的,因而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补偿性。税收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收入,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与基础。

  

   在西方自然法学家看来,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自愿让渡其财产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这就是说,人们纳税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公共欲望”,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即人民与国家之间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获得公共产品和取得用于支付提供公共产品而需要的成本和费用进行“交易”时达成的一种社会契约。这种性质的税收法律关系是社会契约关系,又称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纳税人全体的人民是债务人,其缴纳税收后有权请求作为债权人的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而作为整体和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是债权人,它在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后,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人民以纳税的方式偿付享用公共产品应当支付的费用和价格。

  

  从公共财政的大框架中看待税收利益流转的全过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可分解为表现在两个阶段、不同领域中的两种债务关系,即税收征收阶段以纳税为内容的税收债务关系和财政支出阶段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内容的债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其间呈双向流动,不仅权利义务的性质相同,而且数量相等。

  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符合民主宪政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利于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

  首先,在财产权保护方面:“财产是繁荣和自由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财产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的基石,因此,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即宣布:财产权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除非以合法形式建立的公共需求明确要求,且在事先的正当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财产权至上与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之间有内在紧张关系。根据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将宪法和法律上的纳税义务理解为纳税人与国家达成的自愿让渡财产权的契约而负有的债务义务,既可以充分保护纳税人的财产权,又可以保障国家公共财政的收入。

  其次,在人权保护方面:实体上,纳税人向国家提供税收收入,实现公共财政的收入,国家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财政的支出,国家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纳税人既有纳税的义务,又有向国家请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这符合市场经济中的等价有偿、平等公正;程序上,国家征税机关的权力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有效实现而存在的,要对国家征税权加以制约、对征税行为加以监督,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和救济,维持税收法律关系整体的平衡状态。

  最后,在民主宪政方面:基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平等性和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收立法和国家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定上注重平衡分配国家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通过人民的代议机关表达人民的意志,严格控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上注重人民参与和公正因素,保证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使其积极参与征税过程。

  

【作者简介】
    聂瑞,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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