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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我国税收程序法的历史发展(四)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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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程序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正文】

  二、我国税收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我国税收程序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初步建立了税收程序法体系,但还没有对税收程序共同和基本问题作出规定的税收程序法典。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程序法的立法有了很大发展,目前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税收征纳程序、税收救济程序等方面都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比较零散、原则,很多税收程序都是由征税机关自行设定,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地方;有关税收处罚、税收复议、税收诉讼、税收行政赔偿等制度还只是一般性适用普通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没有体现税收程序的特点;有关税收稽查、税收代理等程序规定的法律效力不高;还没有关于税收程序的基本原则、征税权、纳税人权利、征纳主体、征纳行为、有关税收程序的开始、证据、回避、听取意见、听证、阅览卷宗、说明理由、期限、送达等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制度,使现行的税收程序制度缺乏系统性、协调性,不能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功能和作用。

  2.税收程序法的重要性开始受到重视,但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等现代税收程序的理论和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宪法上的确立。

  随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基本人权运动和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有关程序正义理论在我国法学界得到传播和研究,我国征税部门也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方针,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更加重视,这些都使得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开始认识税收程序法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程序合法性也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法》、《规章制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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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2]对于具体征税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征税行为,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征税行为,并且该法第55条规定,法院决定被告重新作出具体征税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征税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征税行为。但1991年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均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这使得征税机关会因在“实体”上并未受损而产生对税收程序的漠视,认为至多是给自己制造了一些麻烦而已;纳税人同样会因在实体上未“受益”而对税收程序的作用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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