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新模式转化的健全和完善阶段(1996年至今)
这一阶段是自1996年3月颁布《行政处罚法》开始的。它是税收程序法由原来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现在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由过去主要保障征税权行使的管理职能,向现在既具有管理职能又具有防止征税权滥用、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现代税收程序模式转化。
1.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关于某一类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运作过程的第一部专门立法,较好地解决了对征税行为的程序制约问题,较好地体现了现代税收程序法的价值和原则,它明确规定了体现现代税收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体现税收程序公正的制度,规定了征税相对人享有被通知权、陈述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另外,《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是有关税收程序立法的质的飞跃,尽管它只适用于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但它所体现的民主、法治精神和公开、公正、公平、参与、尊重纳税人等原则,代表了税收程序法的发展方向。
2.1999年颁布《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也根据新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在以下方面对推进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有重大发展:一是扩大了税收行政复议的范围,例如增加规定了申请征税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征税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减免退税、税务登记等),可以作为复议范围;二是将抽象征税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可作为复议审查的范围;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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