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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我国税收程序法的历史发展(二)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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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程序法;专门立法阶段
【正文】

  (二)有专门立法的建立和发展阶段(1986年——1996年)

  这一阶段是从1986年4月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到1996年3月颁布《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税收程序法律制度进入全面建立和发展阶段。

  1.1986年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附则共九章44条,是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有关税收程序制度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税收程序制度开始专门立法,初步实现了统一、系统和规范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于统一征管制度,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适用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和规范,涉外税收的征管不适用《条例》,而是按照涉外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不利于征税活动的进行;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用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监督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管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

  2.1987年颁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为了规范行政立法程序,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划、起草、审定、公布等程序制度,这有利于规范税收行政立法活动。

  3.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颁布、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税收程序法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税收程序立法。第一,它正式确立了纳税人可以告征税机关的“民告官”的税收行政诉讼制度。第二,它促进了税收程序立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维持;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判决的理由之一,使程序合法成为依法征税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程序法在税法中的地位。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税收程序法典,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的要求相衔接,必须加快税收程序立法,9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税收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第三,它确立了征税机关依法征税的原则,推动了依法治税方针的贯彻实施。有了行政诉讼制度,征税机关实施征税行为如果违法,就可能被纳税人诉至法院,并可能被法院撤销征税行为,判决承担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据统计,1996年至1999年4年间,全国共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6154例,其中税务机关胜诉率仅占30%左右,而在败诉的案件中,60%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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