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税收程序法立法架构的设想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尚未对税收程序法进行系统研究,没有提出以税收程序问题作为立法主要目标和内容的税收程序法内容架构。但是,对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框架已有较多研究,起草部门也已对税收基本法的草案几易其稿。这里我们举出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同志提出的两个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架构,以便供制定税收程序法意义上的税收基本法参考。
一是刘剑文教授提出的税收基本法的基本框架:[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收管理体制
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
第四章 税务主管机关
第五章 纳税人
第六章 税收征管
第七章 税收监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另一是张学瑞同志提出的税收基本法的基本框架:[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征税范围
第三章 税权划分
第四章 税务机关
第五章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七章 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章 行政协助
第九章 附则
上述两种方案的共同点是以有关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体制、税务机关的组织和权限、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实体税法的内容为主,对税收程序问题涉及的不多(留给税收征管法规定),这反映了当时在税收基本法定位问题上的认识。这两种方案的区别是,来自理论界的刘剑文教授将“法律责任”、“税收监察”单列二章,体现了对税收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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