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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税收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和体例模式,解决的是税收程序法立法的宏观和方向问题。本章以上章内容为指导,在微观上研究税收程序法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架构问题,这里尤为重要的是要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不同类型税收程序的关系、不同税收行为的关系,在架构内容时要选择好立法线索,以使法典的内容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最后提出我国税收程序法立法架构建议草案。
 
第十一章 税收程序法的内容和架构(一)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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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关系
【正文】

  一、税收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税收程序法是关于税收征纳程序共同问题、基本事项规定的法律,是税收基本法意义上的法律,在税法体系中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一点应当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我国税收程序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行政程序法等经济和行政法律以及税收征管法等现行税收法律的衔接,解决好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征纳程序与救济程序、抽象税收行为与具体税收行为的关系,否则,就会出现空档、重叠和冲突,影响法律适用的效果。

  

  (一)税收程序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收程序法是有关税收程序的共同事项规定的法律,但并不是只有税收程序法才规定税收程序事项,其他法律中也有很多这方面的规定。其中在税法领域内,主要涉及到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而在其他法律中,主要是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

  1.税收程序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

  税收程序与行政程序有许多共同属性,它在本质上可归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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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葛克昌:《纳税人之程序基本权》,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2]但从正当程序观念出发,其他法律“另有较税收程序法严格的程序规定”,应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过,体现税收程序特殊性的规范(如税收秘密、征税期限),尽管欠缺“正当性”,也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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