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税收程序法应当选择规模适度的、较发达的税收基本法形式的体例模式
从前面对各国税收程序法体例模式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采用法典式模式的国家中,其具体形式又是有差异的。本书认为,我国税收程序法的体例模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要采用与行政程序法并列的方式。我国制定税收程序法,必须考虑好与行政程序法的衔接和协调。鉴于税收程序的特殊性、大量性、经常性,税收程序活动应当主要适用专门的税收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处于对税收程序法补充的地位。第二,税收程序法在国家整个税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位阶。税收程序法实际上是税法法典化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它应当就有关税收征纳实体和程序制度、税收债务要素中的基本问题等作出规定,以便为税收征纳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成为制定其他税收规范的“母法”。第三,在规模上,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应当采用与日本、韩国相近的适度的、较发达的税收基本法形式。德国税收通则属于发达式的税收程序法典,体系庞大,内容完整,从追求完美的角度看,它是税收程序法的理想模式。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都没有德国那么健全;我国现行的立法习惯也多是采用制定单行法律的形式,每部税法的篇幅都很小,条文最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只有94条,而且法律用语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不强,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多,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份考察报告中所说的,“中国的立法传统习惯用比较抽象、广泛的词句,更像是制定宪法的风格,而不是写细、写具体。其结果是中国的税法和规定加起来所描述的细节也不及西方国家某一项法律里描述的细节多”;[22] 目前,我国的立法技术也无法达到德国税收通则对立法逻辑性、完整性、严密性方面的高标准要求。因此,我国在第一次制定税收程序法时,必须立足于国情,不能过于理想化和急于就成,现在还不能采用德国的法典模式。同时,我们也不能采用俄罗斯的“发展式”模式。因为俄罗斯税收基本法过于简单,内容狭小,原则性太强,且不注重程序问题的规定,满足不了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相比较而言,日本、韩国的税收基本法体系完整,规模适度,有关税收程序的基本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又有一定的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但我们也不能简单移植,而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有所取舍和创新,做到民族特色和国际标准的有机结合。
3.中国税收程序法的立法时机和条件
关于制定统一的税收程序法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从上面的论述中已经得到了肯定的回答。但有关当前制定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时机、条件和具体步骤,还是一个存有争议也是需要论证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以总结经验,厘清未来制定税收程序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时机和理论来源:
一是考察我国起草税收基本法时,在立法指导思想、现实情况、理论准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关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调研、起草已有很长时间了。早在1988年,有关部门就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角度提出过要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基本法立法计划草案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税收基本法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至1999年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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