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税收程序法的体例模式
在中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中,税收程序法的体例模式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它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中国税收程序法应不应当采用法典化模式?二是如果采用法典模式,应选择何种具体形式?三是中国税收程序法法典化,在当前时机是否成熟?
1.中国税收程序法的体例模式应当采用法典化模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程序立法模式采用的是单行法律的分散模式,有关税收程序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法典化、法制化程度都不高。面对世界范围内各国制定税收基本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浪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需要尽快改变目前的现状,制定统一的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其理由是:
(1)我国税收程序法和整个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典化的模式来加以解决。一是我国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文件中还没有关于法律程序基本原则、税权划分问题的规定,有关税收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征税权的内容和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等税收征纳中的基本问题,既无法在分散的单行法律中对适用于全部征税行为的共同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也因这些问题或者不宜在宪法中规定或者因修改宪法而一时难以进行。二是现行法律中缺乏有关税收程序共同问题的一般规定,如管辖制度、时效制度、证据制度等;一些重要的税收程序问题如征税机关的组织、征税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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