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税收程序法论 » 文章内容
第十章 税收程序法的模式(四)
施正文

】【关闭】【点击:2710】
【价格】 1 元
【关键词】税收程序法;体例模式
【正文】

  二、税收程序法的体例模式

  

  (一)各国税收程序法体例模式的一般分析

  税收程序法的体例模式,是指各国税收程序法律规范的载体所表现出来的总体特征。实质上的税收程序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专门的税收程序性法律,这主要是税收基本法(各国现行税收基本法都是以税收程序性规定为主)、单行的税收征收法(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日本的国税征收法)等;二是含有税收程序法律规范的各实体税法;三是行政程序性法律,主要是行政程序法、单行行政程序性法律。本书在对税收程序法的体例模式进行分类研究时,主要是以税收程序性法律为依据,同时考虑行政程序法的影响。因为除日本等少数国家外,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适用于税收程序活动。据此,各国税收程序法的体例模式有下列四种:

  1.专门法典式体例模式

  这种模式指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税收程序性法律,将税收程序性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一个税收法律文件中,是法典化程度最高的一种体例模式。目前,只有德国采用这种模式。德国税收程序法的载体是《德国税收通则》,[13] 它最早颁布于1919年。现行的德国税收通则是德国为了适应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需要,而经大幅修正后,在1976年与《联邦行政程序法》同时公布施行的。《德国税收通则》包罗万象,涉及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法院法及组织法等,但其主要内容是有关税收程序的规定,只有欠税责任关系、税收优惠的目的等很少的章节是关于实体债务法的内容。并且,这些税收程序问题的规定十分详尽细腻,无须另外的配套立法即可实施。实际上,《德国税收通则》已完全取代了《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税收程序活动中的适用,并且其条文较之后者多出4倍有余,“除少数因应税法大量行政及其他特性外,一般均较行政程序法适用相同或更严格之程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13]葛克昌:《纳税人之程序基本权》,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14]《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条规定,国税厅长官、国税局长、税务署长、收税官员、税关长、税关职员或税务员(包含依其他法令规定得为该等职员之职务者)依国税或地方税处罚事件之有关法令(包含准用其他法令之情形)所为之处分及行政指导,不适用第2章至第4章的规定。 
  [15]但根据《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瑞士行政程序法有关对证据的调查、陈述申辩等规定不适用于课税程序。 
  [16]但根据《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瑞士行政程序法有关对证据的调查、陈述申辩等规定不适用于课税程序。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十章 税收程序法的模式(三)   (施正文)[2005/6/27]
·第十章 税收程序法的模式(二)   (施正文)[2005/6/25]
·第十章 税收程序法的模式(一)   (施正文)[2005/6/23]
·第九章 税收法律责任(六)   (施正文)[2005/6/21]
·第九章 税收法律责任(五)   (施正文)[2005/6/19]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