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税收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
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这必将为税收程序法未来目标确定基本方向。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高度关注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主流观点是要适应当代历史潮流,运用法律程序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主张确立保护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既不能完全选择效率模式,忽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选择权利保障模式,忽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在对各种有关程序制度和规范的设计上,尽可能做到二者兼顾,既有利于控制滥用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这样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既不是完全的效率模式,也不是完全的权利保障模式,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模式”。[10]
笔者认为,我国税收程序法发展的目标也应当是从现行的“效率模式”,向未来的 “权利效率并重模式”转变。其基本理由是:
1.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状况需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法制历来重义务、轻权利,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法制传统影响很深,这显然不利于防止行政专制。我国税法中也多注重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其享有的权利规定得不够(特别是忽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或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行使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正当程序保障;税法宣传强调的也是“纳税光荣”等税法义务规定;税收执法中随意侵犯纳税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这尤以违反税收程序规定的居多;税收司法中因种种原因,纳税人撤诉的比例很高。为了纠正这种状况,推进税收法治进程,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意识,需要重视加大税收程序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力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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