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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程序法的模式(三)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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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程序法的目标模式;选择
【正文】

  (三)我国税收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

  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这必将为税收程序法未来目标确定基本方向。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高度关注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主流观点是要适应当代历史潮流,运用法律程序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主张确立保护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既不能完全选择效率模式,忽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选择权利保障模式,忽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在对各种有关程序制度和规范的设计上,尽可能做到二者兼顾,既有利于控制滥用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这样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既不是完全的效率模式,也不是完全的权利保障模式,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模式”。[10]

  笔者认为,我国税收程序法发展的目标也应当是从现行的“效率模式”,向未来的 “权利效率并重模式”转变。其基本理由是:

  1.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状况需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法制历来重义务、轻权利,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法制传统影响很深,这显然不利于防止行政专制。我国税法中也多注重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其享有的权利规定得不够(特别是忽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或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行使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正当程序保障;税法宣传强调的也是“纳税光荣”等税法义务规定;税收执法中随意侵犯纳税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这尤以违反税收程序规定的居多;税收司法中因种种原因,纳税人撤诉的比例很高。为了纠正这种状况,推进税收法治进程,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意识,需要重视加大税收程序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力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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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0]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1]在某些方面,我国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比西方国家的税务机关权力大,这些方面主要是有关批准减免税、解释税法等实体性权力;但在税收征管方面,情况则相反,如我国税务机关在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纳税情报和协助方面的权力没有西方大。参见安莹:《渐进的、卓有成效的、任重道远的中国税收法制化建设》,载《税务研究》1998年第5期。 
  [12][法]勒•达维:《法国行政法和英国行政法》,载《法学译丛》198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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