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模式与效率模式的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1.权利模式
其特征是:(1)在范围上,以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为限。因此,这种模式税收程序法的内容以与纳税人权利有直接关系的程序为立法重点,一般不包括征税行政协助等征税机关相互间的关系、征税行为的效力等规定。(2)在制度设计上,重视征税公开制度。征税公开制度是宪法上的知情权在征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征税的民主。纳税人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有效地参与税收管理,都需要了解各种情况和信息。公开不仅可以监督征税机关,而且可以增强纳税人对征税机关的信任,从而自觉地配合税收征管活动,提高征税效率。例如在美国,行政公开不仅仅限于个案行政程序中当事人阅览有关卷宗,还包括政府活动向社会公众的公开。[4] 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个人档案中的税收情报在公开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匹配程序”不包括有关税收情报的匹配。[5] (3)在程序架构上,以听证程序为核心,重视当事人的参与。在美国,“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法律术语称为听证,是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内容。”[6]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单列两条详尽规定了正式听证制度,包括行政法官的地位和职权、当事人和参加人的权利义务、通知、证据制度、初步决定和建议性决定、决定的内容和形式等内容(但在具体适用时,以非正式听证程序为原则,正式听证程序只在很少的情形下采用)。(4)税收程序的司法化程度较高。一般来说,司法化程度越高,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却不利于提高征税效率。虽然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听证制度,但权利模式国家的听证制度司法化程度明显高于效率模式国家,如美国的正式听证制度,由专门的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听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决定必须根据案卷中的听证记录作出。(5)权利模式设立并完善下列程序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告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代理制度;救济制度等。
2.效率模式
其特征是:(1)赋予征税官员较大的程序主导权和裁量权。降低征税成本的另一途径是增强税收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就必须赋予征税机关较大的程序主导权和裁量权,确立征税机关的中心地位——税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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