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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税收法律责任(六)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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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正文】

  (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否并罚

  当征纳主体的同一行为在法律上同时构成税收违法行为与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即会产生应否并罚的问题。在征税主体这一方面,它表现为行政违法责任与行政犯罪责任的衔接问题。应当说,征税主体的行政犯罪在违法性上具有双重性,即它既是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应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目前追究行政主体的刑事责任时,一般只适用于其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尚未规定刑事制裁手段。有学者认为鉴于行政机关组织性的特点,可对此设定给予罚金、解散并重组等处罚措施。[23] 在纳税主体这一方面,各国法律规定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往往同时成为偷逃税犯罪行为的处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种处罚的功能和所要保护的法益性质不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或性质上不能重复处罚外,应依照规定同时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行不悖,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24] 但也有学者认为应依“一行为不两罚”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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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23]杨解君、周佑勇:《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相异和衔接关系分析》,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24]金子宏认为,日本的加算税与刑事制裁不同,它是为了确保申报义务和征收交纳义务的适当履行,进而稳定申报纳税制度和征收纳税制度的一种特别经济负担,其处罚或制裁因素很小,不属于双重处罚。但我国对纳税人的税收行政处罚较重,不宜从这一角度论证双重处罚合理性问题。参见其所著:《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82页。 
  [25]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第559页。 
  [26]该学者设想,在确定有罪之前的刑事追诉中,以征收重加算税作为缓执行,当确定有罪之后则取消重加算税的征纳。如果当事人已作重加算税的纳付,对此应在取消重加算税的处分后将已交纳的重加算税返还给纳税人。并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按刑事诉讼被确定为无罪的,可对其适用重加算税予以制裁。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347页。 
  [27]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8条。另参见曹康、黄河主编:《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 
  [28][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19页。 
  [29]《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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