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税收立法程序制度
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狭义上的税收立法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行政规章的广义上的税收立法,其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限、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立法技术、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监督等内容。税收行政立法是由政府和征税机关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广义上的税收立法,是国家征税主体为实现税收征管职能而进行的一种抽象征税行为,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立法性。
根据立法权的取得方式,税收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前者是征税行政主体依据宪法、立法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征税立法权进行的税收立法活动;后者是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而进行的税收立法。[18] 根据税收立法的功能,税收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前者是为执行税收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税收立法;后者是在税收法律尚未规定的情况下为填补法律空白或变通法律规定而进行的税收立法。根据税收立法的最终结果,税收行政立法分为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前者是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活动,后者是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和有权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此外,税收行政立法还可分为中央税收立法和地方税收立法等。
税收程序法上研究的税收立法程序是指税收行政立法程序,即有权国家征税机关在制定、修改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