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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程序制度(九)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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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处罚程序;司发性税收处罚
【正文】

  七、税收处罚程序制度

  

  由于征纳主体在具体权责和利益上的差异,纳税主体个人行为与国家税收秩序之间的冲突必然客观存在,这就需要通过制裁性的法律制度来协调这种紧张关系,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税法的执行。一般而言,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是两种常见的制裁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在有些国家,它们有明显的界线。在狭义的税收程序法上的处罚程序,重点讨论的是以征税机关作为行使处罚权主体的行政制裁程序。正像各国没有统一的税收行政处罚概念一样,税收行政处罚程序也因此而呈现不同的样式,这尤其表现在何种主体对税收违法行为享有处罚权对处罚程序的影响很大。综观各国的处罚实践,税收处罚程序在性质上可区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司法性税收处罚程序

  这种类型的税收处罚程序受司法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很大,体现了行政处罚从刑罚中分离出来的痕迹。德国、日本即为实行这种处罚程序类型的国家,其总的特点是认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伦理可责性不强,征税机关可以按类似刑事程序的处罚程序来处理,但当受处罚人提出异议时,征税机关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裁决。

  在德国,税收违法行为是指依据税法可以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属于“违反秩序行为”的一种。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征税机关享有优先管辖权(《德国税收通则》第409条),但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则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另外,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将税收违法行为与相关的犯罪行为一并追究时,也享有对其进行追诉的权力。德国税收处罚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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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3]日本行政罚制度以行政刑罚为中心,它“是基于对战前滥用行政上的强制而造成人权上的侵害这一经验教训的反省的结果。”“为确保行政上义务的履行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由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程序科以刑罚,规定行政刑罚作为司法上的强制手段,这已成为实定法制的通例。另一方面,与行政处罚一起构成行政罚的行政上的秩序罚,由于违章罚款这一手段缺少威吓力,作为间接确保履行义务的措施给人带来不安定感,以及法院的非讼案件程序在迅速性、确实性方面都优于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因采用追查主义,缺乏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等原因,它在实定法制上一直保留在极其限定的范围内。”但在当代日本,行政刑罚的局限性正在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如此依存于行政刑罚而发展的行政处罚法制在实际工作中受到恣意、积极的运用,反而未能充分活用,因此,为了代替陷于这种机能不健全的行政刑罚,通过单行法规设立不限于罚的、各种各样的、新的制裁手段的事例正在增加。”转引自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2-353页。 
  [14][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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