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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程序制度(七)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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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执行程序制度
【正文】

  五、税收执行程序制度

  

  当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不履行缴纳税款义务或者有提前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时,应当赋予有关机关可以采取对财产或人身的保全和强制措施,以保证税款的征收,这种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税收征收的程序制度就是税收执行程序(在日本称为滞纳处分程序)或者叫税收行政强制程序。日本的《国税征收法》主要是关于国税滞纳处分的法律规定,德国《税收通则》第六编分四章共99条专编规定了税收执行问题,我国也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有关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税收执行程序制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广义上,税收行政强制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但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非执行性的税收行政强制,其目的是预防、制止或控制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保证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属于执行性的税收行政强制,其目的是为了强迫纳税人等履行纳税义务。另外,税收执行程序中还涉及到税收债权与私法上的债权的协调问题。

  1.税收债权的优先劣后

  基于税收的公益性,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同时发生时,税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征收,即税收具有一般优先权。但考虑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安全的需要,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应加以一定的限制。税收债权优先劣后的原则是:有关强制执行的手续费等优先于税收;税收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般的优先劣后关系,但存在“扣押优先主义”与“交付要求优先主义”的例外;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即以法定的交纳期限为基准,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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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0]德国《税收通则》第326条、第334条规定,当对义务人的财产执行措施的实施可能受到危害时,可对个人实行担保拘留;作为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强制罚金收不上来,而且在强制罚金的警告中已予明示的,可以实行替代强制拘捕。但是,拘留和拘捕的执行者不是税务机关,而是由税务机关申请,地方法院执行。参见张松著:《税法学概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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