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回避
为了保证税收征纳过程的公正性和征税行为的合法性,回避制度是税收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与税款征收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征税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有关的税收征纳事项。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所派生的一条重要规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4] 因此,回避制度保证了税收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纳税人对征税决定的遵从,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回避制度主要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程序和回避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的内容。回避的事由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可采取概括式或列举式。回避程序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征税人员自行要求回避,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征税人员回避;征税机关应当对回避的申请作出决定,作出驳回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后,有关征税人员应当退出本案的税收程序;有回避事由而没有回避的,征税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应被撤销。
5.听取意见
征税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纳税主体的陈述和申辩,这是税收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陈述意见,为自己的正当权益申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为征税机关提供了查明事实的机会,防止遗漏事实或偏听一面之词,有利于保证税收程序的公正性,增强当事人接受和履行征税决定的自觉性。
6.听证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它使行政相对人能动地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来,有效地影响了行政决定的作出,有助于发现事实真象,保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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