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则性税收程序制度
———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
1.管辖
管辖是税收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不同征税机关之间进行税收征纳活动的分工与权限。只有具体确定税收征纳事项的管辖问题,才能使征税权得到落实,便于不同征税机关之间合理分工,有效地行使征税权,也才能方便纳税人正确纳税,这对防止偷漏税和重复征税有重要意义。税收管辖在税收程序法要素中反映的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征税权在税收程序活动中的进一步具体化。从征税主体的角度说,管辖体现的是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受理纳税主体的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是同一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因此,它与税收程序法主体要素密切相关,但它不同于不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在税收征管分工上的“主管”问题。从纳税主体的角度说,税收管辖主要是一个纳税地点问题,是纳税主体应向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问题。在税收程序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有利于纳税人正确、有效地履行纳税义务。税法上确定的纳税地点一般有:纳税人所在地(包括机构所在地和住所所在地等)、商品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或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管辖的种类主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此外还涉及到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争议及其解决等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和解决税收逃避问题,在广义上,管辖还包括国际层面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及其冲突的解决,以及国内不同联邦地区、不同税收管辖区、不同类别征税机关之间在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
管辖是法律程序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现行税收程序法没有对税收管辖问题做出专门规定,有关实体税法对管辖问题的规定不仅分散、零星,而且相互矛盾之处十分突出,严重地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果。[1] 因此,应在我国的税收程序法中设专章规定管辖问题,或是先由国务院制定单行的税收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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