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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征税行为(三)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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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税行为;分类
【正文】

  三、征税行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征税行为进行科学分类,有助于建立征税行为的模式,分析征税行为的特征、成立、生效与合法,从而满足对征税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

  1.抽象征税行为与具体征税行为。这是依据征税行为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抽象征税行为是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能反复适用的行为,表现为制定税收法规、税收规章,规定税收措施,发布征税决定、命令等各种制定税收规则的行为。具体征税行为是对特定的对象和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直接执行力的行为,表现为作出核定税额的决定、给予处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在我国,抽象征税行为尚不能进入税收行政诉讼的范围。

  2.内部征税行为与外部征税行为。这是依据征税行为的对象所作的分类。内部征税行为是适用于征税主体内部的行为,一般是有关职责分工、监督制约制度、组织人事管理等;外部征税行为是征税主体对外部的征税相对人实施的一种税收管理行为,属于公共征税行为。但两者的区分不仅并否截然有别,而且还是相互影响的。例如,有关征税事项审批权限的规定,只有经过内部审批行为后,征税行为才能生效。

  3.羁束征税行为与自由裁量征税行为。这是依据征税主体作出征税行为时受法律约束程度所作的分类。羁束征税行为是征税主体对法律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裁量和选择余地的行为。在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下,羁束征税行为应成为征税行为的主要类型,依法征税、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是征税机关作出征税决定时必须恪守的准则。自由裁量征税行为是征税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方式内,依据自身的判断,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为。税法制度极为复杂,应税行为和事实的发生千差万别,这就使税收行政乃为“大量行政”。所以,为了提高征税效率,充分利用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类型化征收与推计课税在税收征纳中亦占有重要地位。[7] 我国税收征管法有关应纳税额核定与调整、税收罚款幅度、裁量减免税等规定,即为裁量征税行为适用的依据。

  4.依职权征税行为与依申请征税行为。这是依据行为的主动性程度而对征税行为进行的分类。依职权征税行为是征税机关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职权就能主动进行的征税行为,例如,税收检查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行为、强制执行行为等。依申请征税行为是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实施的征税行为,例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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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7]葛克昌:《纳税人之程序基本权》,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8]参见《德国税收通则》第119条、我国台湾《税捐稽征法》第16条。 
  [9]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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