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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征纳行为(二)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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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税行为;过程性
【正文】

  二、征税行为的过程性

  

  在传统上,征税行为被认为是征税机关作出的产生最终权利义务效果的实体决定。但随着行政法治理念的进一步确立,人们在对征税行为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考察时,逐渐认识到征税行为不是一个个单一、孤立、静止的行为,而是一系列不断运动、相互关联的具有承接性的过程,这些过程又构成一个个多层次的、极为复杂的系统。[6] 征税行为的过程性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首先,某一特定征税行为的过程性。每一个实际存在的征税行为都呈现为一种时间上的持续过程,都包含若干的程序环节和发展阶段,从而使征税行为具有持续性与延展性的特点,这是由税收征纳活动的动态性决定的。一般来说,应纳税额确定行为、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税收处罚行为等每个征税行为都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即了解事实、调查取证阶段;作出决定阶段,即征税主体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最后宣告阶段,即将征税主体的决定等效果意思宣告、表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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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6]20世纪70年代,基于对传统公法与私法二元区分论的反省,日本学者盐野弘提出了“行政行为过程论”并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该学说秉承实质法治主义,修正了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提出要通过行政程序的调节作用,使行政活动成为行政主体、利害关系人及一般公民等具有各自立场与地位的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过程。参见[日]盐野弘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6页。我国也有学者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性展开了研究,参见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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