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行为的界定
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征税行为是一个在立法和理论上没有得到统一的税法范畴。在法国、美国,征税行为不仅指征税主体的具体征收行为,还包括制定税收规范的抽象征税行为。但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征税行为一般称为“课税处分”,仅指征税主体作出的具体征税行为,并且不包括征税主体对内部征税人员作出的内部行为。例如,《德国税收通则》第11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公法领域为处理某一具体案例而采取的、对外部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每一项规定、决定或其它体现国家意志的措施。” [1] 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依据是否包括抽象征税行为,我国对征税行为的界定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2] 在广义上,征税行为是指征税主体运用征税权,在征税活动中单方作出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在狭义上,征税行为是指征税主体依法行使征税权,对征税相对人作出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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