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税收程序法论 » 文章内容
第六章 税收程序法主体(六)
施正文

】【关闭】【点击:2554】
【价格】 1 元
【关键词】纳税担保人;税务代理人
【正文】

  (三)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是为纳税人的税收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纳税担保是税收征纳程序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有助于确保国家税收的征收,而且也为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而申请延期纳税、欠税离境、欠税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在日本,还包括换价延缓、扣押延缓、扣押解除等)提供了条件,是一项重要的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制度。纳税担保是以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第三人(保证人)同意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人的担保)、纳税人(或第三人)自愿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纳税人的税收债务提供担保(物的担保)并签订纳税担保书或纳税担保财产的清单而成立的,当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担保人应代其履行纳税义务,从而使自己由可能的纳税主体成为现实的纳税主体。但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最终只能由自己承担不同的是,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的纳税人追偿损失。赋予纳税担保人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有助于其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多处规定了纳税担保人享有的作为纳税主体的权利,例如该法第40条规定了在对纳税担保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责令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21][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44-346页。 
  [22]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04页。 
  [23]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在现实的租税法律关系中,只存在课税厅的立场和纳税人的立场,不存在税理士的立场,“公正论”、“中庸论”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主张税理士的立场就是租税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立场。参见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385页。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六章 税收程序法主体(五)   (施正文)[2005/4/30]
·第六章 税收程序法主体(四)   (施正文)[2005/4/28]
·第六章 税收程序法主体(三)   (施正文)[2005/4/26]
·第六章 税收程序法主体(二)   (施正文)[2005/4/24]
·第六章 税收程序法主体(一)   (施正文)[2005/4/2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