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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程序法主体(三)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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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税相关主体
【正文】

  (二)征税相关主体

  在征税主体制度中,还存在与征税主体有关的征税委托主体和征税协助主体等“征税相关主体”。征税委托主体是指受征税机关委托行使一定征税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10] 征税委托主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征税委托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征税机关的委托而产生的,即只有征税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第二,征税委托主体只能行使一定的征税权,而不是一般的征税权。征税机关不得将有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权力委托他人行使,因为这些权力只能由征税机关自己行使;同时,委托代征的税收一般也是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源。第三,征税委托主体征收税款时,必须在受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征税机关的名义行使征税权。因此,征税委托主体不是独立的征税主体,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代理的范畴,它对外实施征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也由委托征税机关承担。第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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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0]《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9条确立了征税委托制度:“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2条对委托代征进一步作了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11]《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7条规定:“(1)是否允许职务协助所拟实现的措施,应依照适用于请求协助机关的法律判断,是否允许职务协助本身的实施,应依据适用于被请求机关的法律判断。(2)请求协助机关对所涉及措施的合法性负责,被请求机关对职务协助的实施负责。”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 
  [1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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