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相关主体
在征税主体制度中,还存在与征税主体有关的征税委托主体和征税协助主体等“征税相关主体”。征税委托主体是指受征税机关委托行使一定征税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10] 征税委托主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征税委托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征税机关的委托而产生的,即只有征税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第二,征税委托主体只能行使一定的征税权,而不是一般的征税权。征税机关不得将有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权力委托他人行使,因为这些权力只能由征税机关自己行使;同时,委托代征的税收一般也是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源。第三,征税委托主体征收税款时,必须在受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征税机关的名义行使征税权。因此,征税委托主体不是独立的征税主体,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代理的范畴,它对外实施征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也由委托征税机关承担。第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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