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程序法主体的含义
税收程序法主体是指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这一概念和范畴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第一,税收程序法主体是指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参加到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来才能成为税收程序法主体,换言之,税收程序关系只有被税收程序法调整时,其参加人才能成为税收程序法主体。第二,税收程序法主体是指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作为税收程序法主体,必须要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并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因此,征税人员、[5] 征税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税务代理人等,不是税收程序法主体。第三,税收程序法主体是指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程序法学上,当事人一般是指为了实现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程序活动,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并能引起法律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6] 根据对当事人概念的这一通常界定,税收程序法当事人是指为了实现税收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收征纳程序活动,旨在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法定的正当权益,并能引起税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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