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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主体是税收程序法的基本范畴和根本要素,税收征纳活动正是在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发生的程序活动,征纳权利的行使、征纳行为的实施,也是由征纳双方主体来具体进行的。本章将对税收程序法主体范畴的内涵、类型、构成要件、地位等进行研究,它和以下三章将要论述的征纳行为、税收程序制度、税收法律责任等范畴一起,构成要素范畴这一综合性的范畴群。为此,作为概论和过渡,有必要在这里对税收程序法要素范畴进行简要的理论分析。
 
第六章 税收程序法主体(一)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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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程序法要素;界定;分类
【正文】

  一、税收程序法要素的理论分析

  

  要素是税法上反映征税构成的法律范畴,有关税收债务成立的实体税法上的课税要素,是税法学上颇具特色的范畴。但法学界对税收程序法要素研究得很不够,除了学者们重点论及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程序概念外,至今还没有人提出完整意义上的税收程序法要素。笔者认为,税收程序法要素是指征税程序活动有效进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内容,它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规则要素和保障要素,这些要素集结在税收程序法的构成和运行名义下,构成一组与此相应的综合性的范畴群,即主体范畴(税收程序法主体)、客体范畴(征纳行为)、规则范畴(税收程序制度)和保障范畴(税收法律责任),它们是税收程序法本体论的基本内容。

  

  (一)有关税法要素的主要观点

  课税要素是税法理论中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关于它的概念和范围,国内外学者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的在广义上使用的课税要素,[1] 即课税要素就是指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税法的基本内容”、“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等,它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实体要素,而且包括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等程序要素。可见,广义上课税要素的规定与整个税法的内容大体相当,因而它又被称为“税法的构成要素”。另一种是国外和我国台湾学者主张的在狭义上使用的课税要素,是指“构成纳税义务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实体的税捐法规范中,所规定产生税捐债务的各种抽象前提要件的整体”,[2] 它仅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实体要素。因此,狭义的课税要素又叫课税要件,仅指确定相关主体的实体税收债务成立与否所需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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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刘隆亨主编:《中国税法概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7-58页;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严振生主编:《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2][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4页。 
  [3]张守文著:《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3页。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在我国税收执法中,听证制度只适用于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税收行政处罚程序。但基于听证制度在税收正当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听证应为一般要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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