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程序法要素的理论分析
要素是税法上反映征税构成的法律范畴,有关税收债务成立的实体税法上的课税要素,是税法学上颇具特色的范畴。但法学界对税收程序法要素研究得很不够,除了学者们重点论及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程序概念外,至今还没有人提出完整意义上的税收程序法要素。笔者认为,税收程序法要素是指征税程序活动有效进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内容,它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规则要素和保障要素,这些要素集结在税收程序法的构成和运行名义下,构成一组与此相应的综合性的范畴群,即主体范畴(税收程序法主体)、客体范畴(征纳行为)、规则范畴(税收程序制度)和保障范畴(税收法律责任),它们是税收程序法本体论的基本内容。
(一)有关税法要素的主要观点
课税要素是税法理论中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关于它的概念和范围,国内外学者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的在广义上使用的课税要素,[1] 即课税要素就是指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税法的基本内容”、“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等,它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实体要素,而且包括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等程序要素。可见,广义上课税要素的规定与整个税法的内容大体相当,因而它又被称为“税法的构成要素”。另一种是国外和我国台湾学者主张的在狭义上使用的课税要素,是指“构成纳税义务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实体的税捐法规范中,所规定产生税捐债务的各种抽象前提要件的整体”,[2] 它仅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实体要素。因此,狭义的课税要素又叫课税要件,仅指确定相关主体的实体税收债务成立与否所需具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