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变动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变动(演变、运行),是指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引起这种变动的前提条件和原因。税收程序法律关系除了所包括的主体、客体等静态要素外,还包括权利义务以及引起其变动的法律事实等动态要素,从而使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一)变动的情形
(1)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发生。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税收程序法上规定的抽象的税收程序法律关系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引起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但主要是征纳主体的行为。这里有必要讨论的是,引起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形成的行为的具体指向或内容和形式是什么。有少数学者将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笼统归结为纳税主体进行的“应当课税的行为”,[19] 笔者认为这一认识有失偏颇。首先,它将“征税主体进行的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件”排除在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之外,这是不全面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它没有区分税收实体债务关系与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的异同,这不仅不利于完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而且对税收征纳活动的依法进行和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不利。纳税主体进行的生产产品、销售货物、取得应税收入等私法上的经营行为,经税法调整和认可后成为“应税事实行为”。按照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主张,在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满足时税收债务即成立,可见,“应税事实行为”是引起税收实体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税收债权债务的联系是一种应有(应然)的联系,只要税收实体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发生,无论征纳主体是否意识到或是否承认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已形成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但这时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债务还是抽象的,其具体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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