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客体是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发生联系的中介,是主体权利、义务的载体。在一般法律关系中,其客体主要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但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客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在:
首先,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是行为。行为是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征税主体的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行为两个方面和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因为,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都必须通过主体的相关行为来实现,这渊源于税收征纳活动的实体内容是税收债务,税收债务的请求与给付即表现为各种征纳行为。征税权的客体一般是纳税人的行为,例如,税款征收权的客体是纳税人的税款缴纳行为,税收处罚权的客体是纳税人缴纳罚款等行为,税收检查权的客体是纳税人提供有关应税事实发生或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材料等。纳税人权利(以程序性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客体是征税主体的行为,例如,知情权的客体是征税机关的通知等告知行为,听证权的客体是征税机关举行听证的行为等。
其次,经济利益(税款)是行为追求的标的和内容,它是税收实体债务关系的客体。税收实体债务的内容是税款,它实际上是“物”这种物质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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