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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六)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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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程序法律关系;构成
【正文】

  二、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构成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7] 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构成一样,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在这三个要素之间,主体是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客体为权利义务的附着体;而主体之间是凭借客体得以彼此联系,联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义务。

  

  (一)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叫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税收程序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任何一个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包括征税主体和相对方两个主体,只有征税方一个主体,而没有相对的一方,权利义务关系就不能存在。在狭义的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其双方主体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但在广义的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即在税收监督法律关系中,与征税主体相对的一方是监督主体,监督主体在广义上也包括纳税主体,但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主体通常是权力机关、上级征税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

  要成为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必要条件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享有税收程序权利和承担税收程序义务的法律资格。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须经法律认可,特别是对征税主体来说,因其行使的是征税权,更应是符合法定条件并须依法成立的组织。因此,征税主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资格的受限制性,即征税主体只能是拥有国家赋予征税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税收征管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关于征税主体,这里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征税主体必须是直接行使国家征税权,具体进行税收征纳活动的组织。在税收实体债务关系中,国家是税收债务的所有者,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是国家;但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由于具体的税收征收行为不能由国家来直接行使,只能通过征税机关来实施,因此,国家不能成为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在我国,由于存在国税地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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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7]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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