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税收程序法论 » 文章内容
第五章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三)
施正文

】【关闭】【点击:1497】
【价格】 1 元
【关键词】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平衡;程序保障
【正文】

  (三)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本质

  ———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法发展紧密相关,而对其性质的界定是税法理论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它是建构税法基本范畴和确定其价值定位的理论前提。在税法发展史上,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税收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还是“债务关系”问题上,这两种学说的对立,正式形成于1926年3月在明斯特召开的德国法学家协会上。权力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Otto Mayer),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纳税义务需经过“查定处分”才能创设,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税法不过是特别行政法。债务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 Hensel),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纳税义务只需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即可成立,而并非依行政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创设,这一观点在1919年的德国《税收通则法》中已得到体现。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两种观点分析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权力关系说侧重于税收的征纳程序,债务关系说侧重于强调纳税人对国家负有的税收债务。实际上,从法技术的观点看税收实定法,税收法律关系包含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将性质各异的税收法律关系归于单一的权力关系或债务关系是不妥的。但不少学者主张,税收法律关系基本的和中心的关系仍为债务关系,有的明确提出了债务关系“一元论”的主张。[6]

  近年来,我国学者已逐渐改变了将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单一的“权力关系”的传统观点,认识到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的重心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要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体现权力关系的性质。与此有关的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不少学者基于税收债务关系和社会契约学说,论证了税收法律关系各方主体之间的平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6][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学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1页;[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7]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陈少英:《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载《法学家》1996年4期;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以下。 
  [8]在行政法学的发展史上,曾先后出现了“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等三种主要的学术流派。管理论是出现得最早的学派,并在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流行,其基本观点是行政法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因此,又称为“管理法”。控权论是主要在英美国家流行的一种学派,主张行政法的重点是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免受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为的侵害,以建立和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保障的法的秩序,因此,又称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平衡论是我国部分行政法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主张并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赞同,该学说认为行政法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又称为“平衡法”。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五章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二)   (施正文)[2005/4/8]
·第五章 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一)   (施正文)[2005/4/6]
·第四章 征纳权利(十七)   (施正文)[2005/4/4]
·第四章 征纳权利(十六)   (施正文)[2005/4/2]
·第四章 征纳权利(十五)   (施正文)[2005/3/31]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