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实践 »  财税法论坛 »  北大财税法论坛 » 文章内容
企业家税法风险防范研讨会综述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3269】
【价格】 0 元
【正文】

  2007年8月的一封举报信,牵出了达能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的巨额涉税事件,现事件调查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情况也已渐趋清晰,但就事件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等方面,税务系统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为对宗庆后涉税事件进行深刻细致的理论分析,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企业家税务风险问题,进而对企业家的纳税意识培养,和谐社会建设中企业家税法风险的防范提出建议和指导,2008年6月21日上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联合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召开了“企业家税法风险防范研讨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会议;首都各高校税法、行政法、刑法学界的专家和实务界人士等4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中国税务报、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报、检察日报、中国经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记者与会报道。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主持会议。他开宗明义指出: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涉税事件,突显出企业经营中面临着极大的税务风险,也反映出企业家税务意识的淡薄;结合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对宗庆后涉税事件进行法律分析,研究事件背后的税法适用与完善问题,研究企业家纳税意识培养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和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建议,意义重大而深远。刘教授指出:企业家是社会的财富,既要保护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又要让他们按照法律规则来经营运作,在宗庆后涉税事件的处理中也要坚持这个原则。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黄景钧分别作了热情的致辞。刘隆亨教授从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税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调配合角度出发,解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黄景钧教授重点就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典型意义和讨论价值做了分析,并建议从事件细节入手,具体分析各种情况,慎重定性。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从厘清达能公司的主体地位、股权激励收入的性质、管理人委派收入的性质、本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私法契约对纳税的影响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确定达能公司的主体地位,事关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也决定着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同结果。股权激励收入的性质问题,涉及国税总局2005年、1998年,以及1998年之前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还要根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情况具体分析。在处罚问题上,也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分析适用。就当事人是否负有申报纳税义务问题和是否构成偷税罪问题,周教授认为,宗庆后负有申报义务是肯定的,至于偷税罪的认定,要严格依法慎重认定,但补交事实不影响认定,因为其行为已经完成了,补缴只是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对于是否成罪不影响。

  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刚副教授重点研究了中新两国税收协定,从协定文本出发,对宗庆后的股权激励收入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区分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要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出发。关于私法契约的影响,李刚博士认为,私法契约不可以免除扣缴义务;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重视税务风险防范,应该设置必要的“防火墙”,采用一些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崔威副教授就股票期权收入的认定、回收的机制、回购现金的来源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建议在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规定时候更细化相关内容。崔威副教授还从股权激励机制的运作本身出发,对其过程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简捷精炼的分析,提出了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教授从行政法研究的角度指出,总体上税法的刚性在加强,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则明显的不强。企业家可能更关注开拓市场、产业竞争,几乎很少主动关注税法适用问题和自行申报问题。但是,湛教授认为,不能简单的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责任体系要合理配置,如果从追究行政责任入手,同时通过让宗庆后现身说法,呼吁公众特别是企业家纳税意识的提高,可能比简单的追究刑事责任效果更好。湛教授认为,宗庆后涉税事件的处理,考验征管机关对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和裁量,也警示着企业家积极防范税务风险;征管机关在处理本事件中,要特别重视行政程序的规范,案卷材料的齐全和严密等各种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梁文永副教授认为,对于宗庆后事件的关注,折射出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心态,学者、网民、媒体都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来认识这个事件。梁教授同时指出,这个事件也预示着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处理开始以税法的形式出现,这是一个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详细分析了事件涉及的几笔收入的性质认定,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企业家税法风险防范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施教授认为,所得性质的认定,是追责的起点和前提;我国税法施行分类所得制,本事件可能涉及工薪所得、劳务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四种性质的所得。施教授认为,宗庆后的工资和年终奖属于工薪所得;其低价奖励股权所得以及股权回购所得,因为宗庆后的任职和受雇身份、根源于“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也应该认定为工薪所得;其期权回购所得,因为与业绩挂钩,也应认定为工薪所得;其持有奖励股分红收益所得则当然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施教授认为,所得收入的不同性质,影响到税率的确定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关于补税行为对事件定性的影响,施教授认为,援用我国台湾地区“自首免责”的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案件未经检举调查、自动、补缴税款。主动减轻消除违法后果,属于减免责任的问题。施教授还就自行申报义务、不申报纳税的行政处罚、私法契约对纳税义务承担的影响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施教授建议,修订《征管法》;从分类所得制向综合所得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法,降低名义税负,完善失效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等具体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邬明安就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我国刑法入罪门槛是很高的,打击面并不广,公民个人税务问题入罪其实是很困难的;刑法修改时曾考虑过增设不申报纳税罪,但最后也没有增设。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梁俊娇教授从提高公众首发意识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执法部门和立法者在今后的实践中,应该更关注事前提醒和事中警示,不能偏重于事后打击,要完善事前监督机制。同时,还有注重对法律法规的模糊之处的修改和完善,使之更清晰明确,更易于遵守,也方便纳税人守法。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滕祥志律师和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从实务界的视角出发对事件进行了探讨。刘律师认为,无论稽查的结果如何,本事件的处理可能两方都是输家,企业家在经营中应该增强纳税意思培养,积极开展合法的税收筹划,防范税务风险。滕祥志律师则从达能娃哈哈集团的企业机构、主体身份、收入来源、收入定性等方面解读了案件,认为,奖励所得的性质认定应该分为三个阶段,获得时不产生所得,分红是股息红利所得,转让是财产转让所得。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研究员就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构成偷税罪、以及申报义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股权激励所得,应是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了任职和受雇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薪收入。至于扣缴义务在法律上规定之后,个人并不免除申报义务,二者是并行的。她同时认为,从保护纳税人利益角度出发,补税行为应当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积极认定。

  在研讨过程中刘剑文教授、黄景钧教授、周序中教授、施正文教授、湛中乐教授、刘怡教授、滕祥志律师等就偷税罪的构成认定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崔威副教授、刘怡教授、李刚副教授与施正文教授就所得收入来源地认定问题、低价购买股权收入的认定问题等争论激烈,不时碰撞出学术的火花。

  刘剑文教授主持了闭幕式,并从追求公平正义、承担社会责任和照顾公众社会观感等角度对事件进行了回顾,提出了深入分析,认真调查,慎重处理的建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在致辞中,积极评价研讨会的召开,认为会议很成功,发言很精彩,水平都很高。认为研讨会由多学科的专家,由理论界实务界的人士参与,深刻细致的分析了事件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对企业家税法风险防范提出了中肯而切实的建议;并呼吁学界、理论界、媒体等更方面,以更严肃、更慎重、更谨慎的态度思考这一问题。

  

  

  

  

【出处】本文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银豪根据研讨会整理。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北大财税法论坛”第52-63期   (财税法网)[2007/7/8]
·发展中的北大财经法研究中心   (财税法网)[2007/1/6]
·北大—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高级论坛   (财税法网)[2006/11/6]
·第38期财税法论坛综述   (财税法网)[2006/5/29]
·第34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综述   (财税法网)[2006/5/29]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