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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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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期;财税法论坛
【正文】

  时间:2002年12月15日

  地点:经济法教研室

  参加人员:刘剑文教授 丁一 姚明铭 李建人 李俊明 熊晓青 李文进 孙健波 魏建国 史学成 闫致勇 翟继光 窦慧娟 王晶等

  主持人:丁一

  主讲人:李建人

  主评人:翟继光 魏建国

  

  刘剑文教授(以下简称刘):这是本学期第三次财税法论坛,也是这个学期的最后一次,今天论坛主题是“税法学与税法的地位”。下面由主持人开始主持。

  丁一(以下简称丁):感谢大家在这么寒冷的天气来参加本次论坛。今天论坛主题是“税法学与税法的地位”。我先介绍一下主讲人李建人……评论人是魏建国和翟继光。下面请李建人发言。

  李建人(以下简称李):谢谢丁一的介绍,我是经过非常艰苦的努力才在刘老师门下学税法。由于才疏学浅,对税法也只是有了一点点感觉,刘老师让我作主题发言,苦于条件限制,直到今天中午仍没有完全想好,只是有一个简单的思路。我就把我的想法说一下,希望各位提意见。诚如北野弘久所言,税法学是从法律上对税收进行研究的学问,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税收与财政密不可分,税法研究处于财政法研究的附属。税法的兴起与近代以来的民主宪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税法学的研究便成为近代法学研究勃兴的一个显著点。但是,税法学的研究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近代社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思想界没有充分的准备,专业法学界也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种种不利,使得税法学表面繁荣,整体上却没什么进展,长期不为人所知。连北野弘久先生也感叹道:“坦率地说,恐怕连当今资深的租税专家们也未必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税法学是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的。”

  法学是以客观存在的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学科。在十九世纪末以前,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比较单纯的,其具体学科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对疏远的。按乌尔比安的观点,国家与市民对立,国家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很重要。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经济形态的急剧转型,法律文化开始面临重新定位的挑战。工厂代替了作坊,国家与社会利益趋同,二元对立法律关系开始受到检讨。从身份到契约,从分裂到融合,出现了很多平衡二者利益的法律。具体法学学科不断产生,税法学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国王与君主为代表的国家处于绝对优越的地位。19世纪末政治经济变迁,税收内容已获重新定位,不再是对民搜刮的工具。政府由大规模的政治统治变成社会服务机构,不仅仅是提供公共物品。此外,税法具有独特的社会成员。从宏观层面,国民经济运行处于重要的地位,获极其重要的稳定的研究对象。在此过程中,税法学发展成为法学系统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具体学科。

  十九世纪末以前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格局是由乌尔比安奠定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利益为主导,刑法、民法等成为基本的法律。随着十九世纪上半叶工业革命的胜利结束,在社会经济转型的驱动下,国家、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由身份到契约转变为契约到身份,法律制度也开始进行新的变革,一些新兴的法律部门逐渐产生出来,诸如经济法、社会法等。税法在现代社会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生机和发展空间,成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综合法律部门。

  刘:你归纳一下,谈了几点意思。

  李:我自己也没大搞清楚,可以从经济法产生和别的学科入手,我自己也没有很好的思路。

  丁:你的主题思想是什么?是否说税法有社会法的属性。

  刘:不要给人一种朦胧的感觉,让人去猜你的观点。如是独立学科还是综合学科,或是综合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

  李:与调控职能、保障私权有重大关系。从税收征管角度看,税法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从调控税权角度看,又与经济法密切联系。税法似乎在不同学科都有独立的一块,可以将各学科涉及税法的部分集中起来研究。现代社会法,如环境法,总摆脱不了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法的影响,如何面对三大传统划分方法,来求证税法的独立地位,确实需要认真考虑。

  刘:你就当成毕业找工作面对考官来讲,如果不能清晰地表达意见,很难获得考官的认同。

  李:要讲清这个问题不太容易,怎么和新兴学科横向对比,及与古老学科对比,对新兴学科的地位考察,需要从法理上多做工作,才能有较好的理解。

  丁:刚才李建人主题发言非常生动,很有启发性。从社会、经济产生角度来谈税法的独特性地位,但是他没有下一个明确的结论,下面由评论人发言。

  魏:事先没看李建人的文章,对他讲的内容不太熟悉。刚才听了他的发言,觉得研究一个问题,研究方法很重要,我觉得李建人在方法上很突出,如税法体系,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谈,新颖独特,从税法基本原则提炼,包括论证过程都很新颖,有与众不同之处。今天他的发言篇幅不长,但方法有创新,一般讨论一个学科,都是从研究对象出发,从调整对象,以及与其他学科比较,独特的调整方法以及与其他法的区别。调整对象更多从形式上,而李的发言更多从实质上讨论。他也谈了研究对象,从社会变迁,从税法历史进程谈税法地位,比从研究对象谈更深刻。税法地位也不应单从调整对象来谈,如单从调整对象谈,就不深入,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跨越历史进程,有一种纵深感。如从身份---契约到契约---身份的变化,从公私法划分到经济法、社会法等综合性法律的出现,虽然没有象以前法律那样,有非常明确的调整对象,被明确地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可以看出税法还是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总的感觉李的研究方法是很有启发性的。接下来谈一下我个人看法,刚才听李的发言,他对经济法与税法之间关系谈的比较多,更多从经济法角度谈,我理解好象是这样。税法早期是行政法组成部分,德国的奥托梅耶是这样讲的,后来《租税通则》有了变化。有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等,人们更多认为是债权债务关系,进而与民法关系更密切。到上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盛行,现代法(包括经济法、社会法等)出现,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强化,税务作为宏观调控手段,自然与经济法密切联系。国内学者自然认为税法为经济法宏观调控部分。但是金泽良雄在他的著作里没提到税法,是否与当时日本税法已成独立学科有关系。但是税法与经济法非完全包含关系,税法经历演变过程,借用了债法的东西。我的观点是,刚才李建人强调了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从历史的角度,应再往前推,再看税法发展过程,税法的历史比宏观调控时间长。

  翟:我看到的只是提纲,之前与他通电话,他也说没搞清楚。本想评他的文章,后来又有了自己的思考,粗略地说一下。

  1 地位的含义

  一般教科书的说法是:(1)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找一坐标点;(2)重要性怎样,是可有可无,还是特别重要。该法的作用、功能、价值,这三者密切联系,搞清楚这三点,地位问题就迎刃而解,看它放在什么位置上

  2 从不同角度划分,可以从三个方面看:

  (1)实然和应然

  实然:实际处于什么位置

  应然:学者的看法,或者从功能、价值看其处于什么位置。

  (2)主观和客观

  主观:很多学者有自己的标准

  客观:有一客观本体,它本身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实际上税法已处于这样的位置,但是我们没有看出来。

  (3)历史地位、目前地位和将来地位

  有一产生发展过程,历史上地位与现在地位不一样,可以从历史角度探讨,应当区分清楚,但三者密切相关并有交叉。

  3 地位的标准

  为何处于这样的地位,必须有一个标准,才好放入恰当的地位。

  (1)从重要性看

  例如,原来经济法不重要,放入民法,后来重要了,就与民法并列。

  立法层次和数量也很重要,税法国务院法规多,人大立的法少,对税法的地位会有影响。如说环境法独立,但是这方面的立法很少,所以很难说其独立。

  (2)从多数学者的观点

  如果是绝大多数人的观点,可作为一个标准。

  (3)学者最应重视的内在逻辑联系

  如从税法调整对象来确定其地位,可能和实然的不一样,但有内在逻辑。

  突破口:

  (1)放在经济法宏观调控部分是否合适

  从税法产生过程看,从凯恩斯主义始,宏观调控才受重视,但在历史的长河中,税法并不突显宏观调控功能,所以放在经济法宏观调控部分是不合适的。与发展趋势也不符合。

  (2)税法与财政法

  从财政收入、支出看,放入财政法似乎没有问题,为财政法的部门法

  新的突破口:

  以前谈的很多,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角度考虑,所有主体都追逐自己的利益,需要获得某种满足。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仅涉及个人,公共利益是具有公共性质的私人利益。在私人利益方面,私人进行选择,私人与私人缔结契约,可称为市民契约;在公共利益方面,公共选择,市民与国家之间缔结契约,可定为社会契约。调整市民契约的法律是私法,即民商法;调整社会契约的法律是公法,如宪法。形成两大部门:公法和私法。

  在宪法里,国家与市民契约是双向关系,市民交纳税收,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是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算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属支出那一部分。

  整个法律体系可分为:第一层次:民法、宪法 第二层次 一半是税法,其余为别的法。所以税法的地位很高。

  丁:他们谈得都很深刻,李建人的发言,我来不及细想,我感觉是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谈,他认为税法具有独立性、综合性特点。可能从经济法独立性这一角度研究,所以与经济法联系密切,有社会法品格。这是他思考的一个深度。魏建国和翟继光则从不同的角度做了评论,魏建国从研究方法的新视角来谈,翟继光提出了自己的“突破口”之观点。各位可对主题发言、主题评论进行评论或者谈谈自己的想法。

  姚:我提一个问题,刚才没听清,民法、宪法下面是……

  翟:民法、宪法为第一层次,下面是税法和其他的法律(如预算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等)

  丁:这样的视角是很新颖,但冲突多。

  刘:是有些问题,但是可以提供大家思考,有很大的意义

  姚:本次主题的结论好象没人清楚。

  丁:关键是引起大家的思考,从法律、经济、社会互动变迁看,税法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很难做出回答,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也是谨慎的做法。

  李俊明:关于税法地位,翟继光从主、客观,从过去、现在、将来等不同角度谈,确实是一个好的思路,但是还没有回到核心。地位即法律关系,要厘清税法地位,一定要从法律关系看,搞清法律关系性质是什么,就很清楚。征纳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到底怎么产生?纳税机关征税权本身是行政权的一种,很明显是一种公法关系,至于与经济法有没有关系,我认为有。税收不仅是收税,还与经济互动,核心是税率,类似经济法,促进经济政策变动,现实是按固定税率征收,立法者规定税率,而法律关系不涉及税率多少。所以与经济法有相当的区别。如何收税,与行政法区别。公法下法律关系,与私法关系密切,如行政法有很多私法概念。同样,征税权、行政权也涉及民法概念,税法与行政法有些地方界限不明,有很多争议的地方,但可大胆引用民法概念。这是一种法律关系,怎么确保债权顺利征收,与一般民事债权不同,民事债权是约定的,而公法之债是法定的,有国家权力作后盾。从这一突破口,要么税法自创一体系,要么用现成的,类推适用。税法的公法地位没有问题,但与行政法怎么协调,我也不是太清楚,但与民法的关系很确定。

  姚:与民法的关系很确定?

  李俊明:公法债权与私人利益如何平衡,可以思考。

  刘:前几天上课讲了税收之债,这一问题很重要,希望姚明铭、李俊明写这一主题的论文。

  李俊明:核心要搞清楚,把中心抓住,才更容易理解。与民法互动关系是肯定的,所以税法要大胆引用。

  刘:中央财大的一次财税法论坛,李俊明也有一次发言,很不错,从台湾来了一年多,他的进步很大,有一个教授提出一观点,李予以反驳,还引用了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得出李俊明有巨大进步,望再接再厉。

  理论界认同税收债务法之说,这一问题博大精深,上周民法专业的一个学生借用民法的观点谈这一问题,虽然有的地方不对,但提供了一个好的思路。几位同学没去,很遗憾,不同专业的观点对我们都有启示,对错很难说,但启发我们思考。

  魏: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可以从税收与罚款的角度看,前者是美国学者下的定义,税收不是罚款,非针对任何不正当行为,从这一角度可理解他们的区别。

  熊:从这一点如何与行政法区别?

  魏:行政罚款是针对违法行为,而征税不是这样。

  熊:税收也有处罚。

  魏:在这种情况下,按金子宏的观点,行政权退居幕后。

  刘:刚才熊晓青讲滞纳金是否是行政处罚?

  熊:但税务局有罚款。能否区分?

  魏:仅提供一视角。

  窦:税收法定性强,但罚款裁量性强,有本质区别。罚款完全是行政层面关系。征税和罚款的依据不一样。

  熊:是公法上关系,罚款也要依法做出。

  窦:税收体现的是社会契约,而罚款更多体现公法上关系。

  姚:讨论税法地位,大家是否有这样的感受,俊明讲的与其他人讲的思路不一样。翟继光谈到确立税法位置、重要性,但是在大陆现在法学体系中,给出答案不现实。法律科学体系完善,首先是法律体系完善,形成一个长期的历史脉络,李建人从历史角度探索。不是从客观描述。李俊明说与民法互动,在台湾,私法发达,宪政体制建立,而行政法发展要落后于私法,即使台湾法律体系发展下,要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也很难。所以大陆要给出明确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利于其他问题的研究。

  确立税法的地位到底有何意义,我们能以现有的或者大陆法体系,或从别国法律体系中找出他们给税法是如何定位的,随着税法制度本身完善后,再来清晰、明确地回答税法地位,这时更有把握一些,更有说服力。我们应该把精力转向如何借鉴其他法律概念、制度、原则用于税法中,做到更客观、更务实,否则很难谈清。

  刘:姚明铭讲的很有启发性,谈税法地位这个问题有超前性,那为什么谈呢?有两方面原因:(1)突显北大税法研究的领先地位;(2)给我国立法起一些作用。

  可以从三方面来做:

  (1)借用内地其他学科成果

  (2)借用西方国家研究成果

  (3)结合立法实践的成果

  台湾在前几十年私法发达,如果没有制度做支撑,谈地位问题很空。台湾行政法、公法落后一些,我国税法制度建设也不发达。上周五上课时讲十届全国人大财税立法是一大重点。十五列入计划的财政立法有:国债法、转移支付法、彩票法、反洗钱法等,税法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遗产税法、税法通则等。

  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能够使财税立法成为重点,将是对国家立法史的一大贡献。

  理由如下:

  (1)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税收是关键

  (2)十五大提出建立法制社会,宏观调控、司法改革等,税法是突破口

  (3)全体国民对税法的重视超过历史任何时候

  最近出现了很多涉税案件,全国上下各机关部门对税法的认知加强。从西方立法方面的历史,可以看出我们立法的未来。税法成为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的重点,对我们将大有裨益,我们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北大税法研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有的问题虽然看似脱离现实,但前瞻性的研究能够保持北大税法研究的领先地位。

  李文进:建人的发言稿我没看,刚才听了他的发言,觉得他的视角很新,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把整个学科研究演化,划分几个阶段。对于综合性、边缘性学科,怎么给其一个独立的地位,建人的发言不是很明确。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很难,许多边缘性、综合性学科都有这一问题。他对税法原理、概念着墨不多,更多从历史演变角度入手,视角独特,涵盖面广,难度大,因此,没给出明确的说法可以理解。税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结合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整体来看,这是我对李建人发言的理解。

  税法地位,一般教材都从几个方面来谈:先承认有独立的地位,谈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分类标准,大都未做深入分析。北野弘久也说税法很重要,但是没有进行逻辑论证,去证明它是独立的学科。从现有文章看,这方面的文章很少。另外我觉得,税法学为独立学科,更主要从税法本身、税收关系特性入手,这一很重要的切入点,税收法律关系很难界定清楚。国家征税权与公民纳税义务互动,公私法交融,更深层次,从市民与国家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变化,包含公私法因素,综合性强,因此定性很难。刘老师有一篇文章,分为四种法律关系,说含税法因素的有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可以说是综合性的,上有宪法,下有民法、行政法,从这方面讲,如何定性,能否定位等,都是问题。李建人的文章,从税法历史阶段,不同方面,矛盾主要方面不断发生变化。先从属民法,否认是行政法一部分。市民社会隶属政治国家,封建国君主权控制,这时更多表现为行政法,但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宏观调控职能突出,于是税法经济法性质突出。宏观调控方面日益受政府重视,所以我认为税法是经济法分支学科,为经济法下面的独立学科。是另外寻找一框架,还是用现有的基本框架,是一个问题思路。税法复杂,与研究领域有关,经济活动领域,不同的法都有调整,只是侧重点不一样。税法与金融、证券法一样,都有民法、刑法规范。税法以税收活动为调整对象,综合其他法律的调整方法,要对这种综合法定性,很难。民法那个学生讲的很好,让我很受启发。税收之债是借过来的东西,把民法多年发展的先进制度加以引用,是很有必要的。公法上债是否存在,公法本身规范权力,是否有债,是一个问题。能否更多地借鉴行政法研究成果,如行政法平衡论、控权论等理论可以引用,可以解释税法问题,行政服务合同也可解释税法上的东西。

  刘:税收之债是否成立,可以考虑。我一直主张同学加强其他学科的学习研究,如行政法、宪法、法理学等,二年前这么主张,现在我仍然主张。民法之债是应用,还是移植,可以考虑,台湾、日本学者都称为税收之债。

  李俊明:对债如何理解,它就是特定请求权。税收之债与行政合同不同,税收不是合议的,债不是只有合同类,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公法上有税收之债。债的概念多元化,不是只有私法才有,否则对保障私权不利。可大胆引用公法之债,趋势是对的。

  李文进:我补充一下。说税法独立性问题,其实公法之债,如行政法引用,税法又引用,就丧失独立基础。前一段时间看书,书中说政府为公民提供服务,也为公债。为何借用公债来说独立性问题呢?

  刘:公债不影响独立性。提出税收之债还是有意义的,学者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如果没有学者的影响,有的法很难定下来。重要的是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是关键。一个概念不是想提出就提出,要看其意义。

  闫致勇:我想说的与您说的差不多。税收法律地位听起来很奇怪,地位问题在其他法律很少研究。如要区分,可分为实务中地位和理论中地位。如果有很大的立法规模,就会在乎,理论上就会赋予它的地位,不管是从什么角度。其实也很简单,每个人说的都挺好,看熊师姐的努力(多立法)

  熊:我们局学法律的人很少,与他们很少探讨这类问题。他们完全不讲理,定了规则,别人也不敢反对。造成批复之类发挥关键作用。可机关听不到理论的声音,缺乏理论素养,我想他们十分需要理论,让他们多听一听理论的声音,才能使他们多讲道理。

  刘:不能脱离社会背景,政治、经济与法互动,没有法治社会的加强,就不可能有法学理论的繁荣。闫致勇可以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来,为论坛提供一个好题目。如前一段时间与江平一起讨论一个案例,到底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纳税不一样。现实中很多借股权转让之名行资产转让之实,以达逃税的目的。我发现江平教授那么大年纪,仍然思路连贯,抓住部分材料就能分析清楚,很了不起。

  丁:看两位嘉宾有何意见?

  孙建波:税法地位和任何法律地位一样,应置于一个具体环境中进行充分比较,历史的比较和横向的对比。法律部门不能涵盖将来出现的新学科,别局限于公私法来考察新的法律。宏观调控已完全说明这一问题。经济法与领导人意志有很大的关系,偶然因素也要考虑进去。建人对自己观点陈述是作为事实,没有明确的结论是一种科学的态度。税法调整手段不同于以往民法、刑法、行政法,而只有经济法、税法用这三种方式,非简单的拼凑,有内在逻辑性,与其他法律部门有很大的差异。有关税收之债的问题,民法学界也有争论,这没有太多的疑问,更多考察与其他债权的先后问题,没有考察其本身是否为债权的问题。给付金钱为债是否有现实意义。税法引用公法之债作为税收制度之一有很大的意义。税收征管法中的担保、保全已确立税收之债的地位。除税法外,行政法等没有担保、撤消、代理等制度,立法层面已有这一意见,从社会契约看,国家与市民协商,让渡自己的权利。国家制订税法依据国民意志,税收要素能否视为要约,每一国民从事应税行为时,知道后果,视为承诺。至于罚款与税收的关系,罚款仅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这种区分不能说明税法与行政法关系,需从更深层次考量。

  丁:大家对税法学及税法的地位,如有趋同点的话,可归结为比较难确定,都没有明确的结论,虽然李俊明有确定的结论,也只确定其为公法。我觉得税法学是独立学科很容易确定,有学者的努力和立法层次的互动,但税法地位则很难说。这个法包括多大范围,决定其地位如何,税法自身概念谈得很少,如同经济法地位也要谈经济法本身具体有哪些下位法一样。可以寻找不同的角度,放在宪法下面的独立的法律。因为税法触及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税法经历一步步发展,与经济法很类似,使得其与经济法关系密切,与经济、社会变动史,体现了与经济法兴起、现代民主理念相通,从历史发展轨迹找出相通之处,归结为宪法下独立法律,规范的关系为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关系,如放入行政法或经济法下,则难以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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