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实践 »  财税法论坛 »  北大财税法论坛 » 文章内容
第32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综述
苗祥玲

】【关闭】【点击:3867】
【价格】 0 元
【正文】

  11月2日晚世界税法协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作了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修改与完善方面的题为“税收立法民主化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讲座。

  此次讲座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刘老师从宏观角度谈起,认为德国的“半税理论” 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在第二部分中,刘老师主要以今年9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听证会的举行为例来介绍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同时阐明听证会举行的意义。此次听证会由28位听证陈述人和12位听证人组成,由于听证代表来自工薪阶层、草案起草部门、全国总工会、东西中部各省区财税部门,代表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因此能够反映民意、体现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税收立法民主化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进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在第三部分中,刘老师主要谈及费用扣除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600元的原因及标准提高100元的意义。在听证会上,刘老师主张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为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全国应该统一,这与我国落后的征管手段相适应;扣除标准随物价指数的变化只能由法律保留。刘老师认为1600元的扣除标准基本上能够涵盖工薪阶层的各种生活,考虑到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因而是合理的。但此合理性也只是“相对合理”的,1600元并没有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抚养老人的问题,而这正是中国目前社会保障及财政体制改革所忽略的问题。同时,标准的统一从法理上符合平等权的要求,从法律上符合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立法现状,因此立法不应该给地方以幅度。此外,鉴于坚持“税收立法保留”及法律应该及时修改以贴近现实需要的考虑,费用扣除标准的进一步提高也不应该授权给国务院。在第四部分中,刘老师指出此次个税的修改也会带来以下问题:费用标准的提高影响了中央的财政收入,因而也影响到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虽然预计06年我国个税收入会有所增加,但增加是建立在加大对富人征税的力度基础之上的,这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并未考虑到多元收入的问题仅针对的是工薪收入;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1600元也是相对较高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问题并未解决等等。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及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贡亮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法学博士施正文教授对刘老师的发言作了精彩的点评。汤老师认为,刘老师从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其平等权的角度来论证费用扣除标准角度是新颖与发人深省的,同时1600元扣除标准也考虑到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因此对刘老师的主张是大力赞同的。施老师认为:(一)此次听证体现了我国税收立法民主化的进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职能为“财政职能”。(二)民主听证是税收决策民主控制的体现,个税听证是我国民主立法的里程碑。它重新解释了税法是财产分配之法,是以私有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的特点。(三)个税的修改推进了我国税制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四)税收法定主义应该走向税收宪政主义,建立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机制。个税的听证是我国迈入税收法主义第二阶段的标志。(五)此次听证是纳税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体现。(六)应该大力普及税法知识与意识,为个税法的实施做好准备。

  最后,在三位老师回答了现场观众的提问后,刘老师做了总结性的发言,他指出税法是现代社会的神经;税法是法中之法;税法专业人才在21世纪将大有作为。

  

【作者简介】
    苗祥玲,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32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网)[2005/10/30]
·第31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网)[2005/7/14]
·第30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网)[2005/7/14]
·第29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网)[2005/7/14]
·第28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网)[2005/7/14]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