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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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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星期三)晚上18:30 至20:30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很荣幸的请到著名税法专家,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葛克昌给大家做了有关熊彼得得租税国家理论与现代宪政国家的讲座,讲座由于受时间的限制,主要包括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熊彼得的其人及其时代,20世纪的德国发生财政危机,在这种背景下,熊彼得提出了“租税国”的概念,而这在财税法的法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熊彼得的文章内容:问题的提出、财政社会学、中世纪庄园经济危机、租税国家危机、租税国危机是否导致租税国倾覆。葛老师认为租税与国家存在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的本质即为租税,租税是国家的象征,地方租税权是国家赋予的,当然应该受国家的制约。在租税国危机是否导致租税国倾覆的问题上,熊彼得做了以下预测:国家的起源与租税有关,国家的自治也与租税有关,由此,国家的灭亡或结束也应该与租税有关。在此基础上,熊彼得得出以下结论:租税国家的危机不但应用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社会主义取代,还应该考虑社会的心理要素。第三部分,葛老师耐心、细致的回答了现场观众的提问。葛老师认为租税的对象包括所得、财产、消费三种。在课税方面应该遵循熊彼得提出的“保持税源不竭于枯”的原则,对税源本体不得加以课税。以财产权为例,财产权本身归私人,孳息也应该归私人,租税国本身不能危及经济的活力,租税国的有限度应该在宪法上有所体现,这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对于税收法治的问题,葛老师认为税收法治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只有法院判案依据法律,而社会不讲究法律;第二阶段,政府机关的行为应该受到现有法律的约束;第三阶段,社会中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应受法律的约束,一切行为都在法律之下。葛老师认为,税收法治真正受益的是人民大众,当事人能够诉至法院寻求其权利救济意义影响深远。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成立的法庭首先是税务法庭,这不仅有利于法官专业知识的积累,而且由于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采用言词辩论的原则,诉讼结束后遵循判决结果必须公开的原则,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重大意义。此外,在租税国、法治国、社会国的协调上,葛老师认为社会的真正公平源于租税公平,如果租税不公平,社会的福利越高,整个社会越不公平。在现阶段,社会公平的前提在于税制改革,只有具备合理而且完善的财税制度,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同时,葛老师认为社会国与租税国有关联,但这不是必然的,应该搞清租税国、法治国、社会国的联系与区别。最后,葛老师对大家提出了殷切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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