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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北大财税法论坛”讲座大纲
战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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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日本税法》翻译过程中的基本随想

  

  一、现代国家(税国家Steuer Staat)的基本功能与税所发挥的作用

  1、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财政对税的依赖度简表(由此可知现代国家何谓“税国家”的依据)

  美国:97.8%

  英国:90.7%

  德国:80.1%

  法国:85.0%

  日本:66.8%

  (引自《世界税制改革鸟瞰》(社团法人)日本租税研究协会)

  简言之,税是国家生存的基础;每一合理的企业经营者均须将税置于其经营理念中去;每一家庭均须将税置于其生计中去。

  因此,税法对每个国家、每个家庭及每个国民(包括每一个企业法人)是至关重要的,他们都必须将税的问题放到各自的理念中去。税法是国泰民安的基石,是国富民强的安全阀。

  即使世界经济在唯一的国际通商法wto框架下走向全球化,继而所产生的宏观经济调控(景气循环、经济增长及通货膨胀等);金融、投资(外汇市场、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及直接投资等);制度及政策(税制÷政府对经济活动规制的缓和、国家通商政策及相关制度等);世界经济结构(经济区域化、板块化国际收支不平衡、跨国公司课税及南北发展平衡等);全球化所面临的共同问题(饥饿问题、贫困问题、就业问题、人权问题、环境问题、债台高筑问题、大都市问题及军缩问题)等均同税法有着直接关系。因此税法也是世界和平安全的重要安全阀。

  但,税又有四个特性:即,(1)对国民百姓财产、经济权的侵害性及剥夺性;(2)课征手段的强制性;(3)无对价的无偿性;(4)分文不少的固定性。

  因此,代表中华民族的北京大学的税法学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当摆脱狭隘的意识形态束缚,以法律思维去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理想的税制而贡献毕生精力。

  

  2、国家的基本功能(提供纯粹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在分配;景气调整)及税的作用(规避“市场失败”;“政府失败”;“贫富均衡失败”)

  (1)国家满足国民社会公共需要“公共的需要”(Public Wants)与“市场失败”(Failure of Market)

  1、纯粹的公共服务(Social Wants)与“市场失败”

  如:国防、法院、检察院、警察这类公共服务(又称“社会需求”(Social Wants),即财政学上的纯粹公共财产或社会财产),在自由政治、经济理论上被称为国家固有任务的服务。而这一公共服务是无法通过私有交换的经济法则来得以提供的。即市场对这一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无能为力的(市场亦不是万能的),称之为“市场失败”。这类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只有通过国家以其课税权课征税金来筹集。同时又可救济“市场失败”。

  2、准公共服务(又称价值需求——mert Wants;财政学上的价值财产——merit goods)与“准市场失败”。

  如: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公共设施等,则属“准公共服务”。因这类服务完全可以在市场供求关系下,通过市场可以得到的(本不应由国家提供)。但,往往这类公共服务已超过市场的承受能力(称此为“准市场失败”),国家只好将之作为“准公共服务”向国民社会提供。因此虽“准市场失败”可得到救济,却造成国家机能扩大、不得不靠发行国债赤字财政(政府失败)及国民税负增大的结果。

  (2)再分配、贫富均衡失败与税的再分配机能(尤其是累进税制)

  (3)景气调整、政府失败与税制应对

  

  二、税的依据

  (1)利益说或对价说

  理论依据为自然法思想乃至国家契约说。即把税视为是市民对从国家那里所得到的利益的对价。这必然要求同比例税率结合起来。

  是由德国霍姆兹法官提出来的“税是文明的对价”说(price of civilization)

  (2)义务说或牺牲说

  理论依据为权威性的国家思想。即把国家理解为超越个人意志的、没有国家便没有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国家存在观。即税负的分配不应以个人从国家那里所得到的利益多寡为基准。而是一种当然的牺牲义务。

  德国的法学者及经济学者均持这种观点。

  (3)民主主义说

  理论依据为福利国家说、主权在民说

  由日本国宪法30条提出,金子宏教授提倡的

  (4)人对团体的归属说

  源于民主主义说。即把税看作是人对团体的一种归属,同时在这种归属中求得税的依据。

  产生于德国税法学者。即国家是主权者——国民的自律团体。故欲使国家得以维护以及国家活动所需费用当由其国民将其作为共同的费用来自行负担(民主主义的税观)。

  

  三、“超国民待遇”(差别或歧视待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性)法

  1、衡量税收优惠制度是否具其合理性的标准

  (1)税之优惠措施的政策目的是否是合理的;(2)对(1)的政策目的的实现,该税之优惠措施是否是奏效(有效)的;(3)通过税之优惠政策的实施,使税负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多大程度的侵害;(4)通过税之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国家课税权(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国家税收受到了多大程度的侵吞;(5)使税法的公平性受到了多大程度的危害;(6)是否造成内外国民待遇伤得歧视、差别待遇及扭曲了国际贸易。

  2、中国的税收优惠税制与WTO原则及税法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与罪行法定主义相媲美,此源于税法属于侵害性的法律的性质。税收法定主义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主义及合法性和程序上的保障原则三部分。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税制没有与WTO原则直接冲突即没有违反税收法定主义,但它却违背了税法上的实质原则——税法公平原则。税法公平原则要求对相同的人予以相同的待遇,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待遇。具体到在对待外资企业上应该实行“内国民待遇”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的税收制度上,内国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法律保护不得低于内国企业法人。以此要求审视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发现其很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四 理想而科学的税制的构建

  衡量税负的三个标准是所得、财产、消费。具体来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1)以消费作为衡量税负的标准是最不理想的。因消费税对课税对象的选择方向不同或难以确定,很容易造成逆进性税负。若为了回避逆进性税负,只能选择对奢侈品进行课税,这样国家的税收利益会受到损失;若把课税对象扩大到一般生活必需品,则势必造成税负的逆进性。此为消费税制设计中进退两难的课题。(2)以所得与财产为衡量税负的基准,是最理想的尺度。因其可以适用“累进税率”,而“累进税率”具有有效的再分配的调节机能。尤其在所得税中,还可通过“基础扣除”及其他“人的因素”的扣除及“负的所得税”制度,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国民的生存权。从此意义上说来说所得税制是理想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税制。

  因此,理想的税制应是“以所得税为中心的、财产税和消费税之适度结合的混合税制”。即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三者之间互相均衡的混合税制是最理想的饿税制。

  

  四、什么是理想而科学的税制(提出清华戦宪斌教授的见解后,与北大的研究生们异议相与析)

  (1)衡量税负的三个基准:1,所得;2,财产;3,消费

  (2)税负三个基准的简明分析

  以消费作为衡量税负的标准是最不理想的。因消费税对课税对象的选择方向不同或难以决定。因此狠容易造成逆进性税负。如果为了回避逆进性税负,消费税只能选择对奢侈品进行课税。如果这样国家就不会得到更多的税收;而如果把课税对象选择(扩大)到一般生活必需品上,则势必造成税负的逆进性。因此,这是消费税制设计中的进退两难的课题。

  与此相反,以所得与财产为衡量税负的基准,是最理想的尺度。而且在以所得与财产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中,与消费税的场合不同,它是可以适用“累进税率”的。而“累进税率”具有有效的再分配的调解机能的。尤其在所得税中,不但可以适用“累进税率”而且还可通过“基础扣除”及其他“人的因素”的扣除(如:日本的“抚养费扣除”)及“负的所得税”制度(所得不够纳税标准,但国家还是将这一“负的所得税”返还给其个人的制度),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国民的生存权。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所得税制(日本是国民所得税和企业的法人税)是理想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税制。但“所得”本身,国家却又很难全面掌握住的,所以还要把财产之多寡及消费之高低作为税负的衡量基准。

  因此,最理想的税制应是“以所得税为中心的、财产税和消费税之适度结合的混合税制”。即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这三者之间互相均衡的混合税制方是最理想的税制。

  

【作者简介】
    战宪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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