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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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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期“北大财税法论坛”于2004年10月24日在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举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与其所带的20多名硕士生和博士生一起参加了讨论。主讲人03级博士生陈薇芸就美国税法与联邦个人所得税做了生动幽默的报告。

  所得税在美国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上至总统下至平民百姓都必须申报纳税。美国虽然为联邦制国家,但向来尊重地方税制,各州都有自己的税制,此种状况导致同一商品在不同的州可能价格悬殊。联邦所得税按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行政命令征收。此种行政命令虽然非由国会通过,但实践中得到较好的遵守。在交纳时,通常采用核定申报、源泉扣缴两种方式。当对申报数量有争议时,通常采取和解及在权利主张法庭、联邦律师法庭主张权利的方式来解决。当对IRS(美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持有异议时,可以直接向税务法庭提起诉讼,并且少数案件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个人所得税在美国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税种,但夫妻双方可就所得合并申报。所得在此处指毛所得并且包括财产所增加的部分。课征范围包括薪资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除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利息所得,因其实为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迂回补助。)、免除债务所得(除非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所得)、租金所得、政府补助所得、受遗赠与继承所得与其它非税的推算收入。在应税所得的计算方面,存在一种可供选择的最小税,以达到使扣税大户仍应交税的目的。在扣除额的计算上存在标准扣除额与列举扣除额两种,后者名目繁多,有被舍弃的趋势。

  在经营所得方面,美国存在特殊的扣除额制度。扣除额的范围包括一般商业经营费用(除非正常支出)、折旧(仅在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扣除)、研究发展成本(新建企业具有资本性质的成本支出除外)、存货(可用先进先出和后进先出两中方式计算)。

  对于财产的取得与处置,采用财产的增贬值不影响扣税的原则计征,因为利润或损失此时并不会实现。利润损失通常以基价为基础计算,基价的重要性在受赠与继承所得的计征中可见一斑。而在“财产”的界定上美国存在一些特殊的“视为”类型。用其它财产清偿的债务以及债务交易的所得均视为财产。与此相反,国家对财产的征用、自己财产的意外补偿以及相类似的财产交易行为视为“不承认的交易”,不在财产“视为”范围之内。在财产损失的扣除方面,折旧、费用及商业性财产所得的损失可以扣除。与此同时为了避免规避税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亲人间交易、来回洗刷交易、跨年度的误报申报、税收规避性行为、高风险性活动引起的损失是不准扣除的。在资本利得方面美国存在优惠课税制度,此种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诸如通货膨胀、累进税率制、公司股利双重课税引起的问题,促进国内商业的健康发展。

  报告结束后,大家就基价的计算及经营所得中西方的区别展开热烈的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时提出留待以后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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