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实践 »  财税法论坛 »  北大财税法论坛 » 文章内容
第13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纪要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4905】
【价格】 0 元
【正文】

  一、主题

  税法改革与税法热点问题

  二、主持人

  刘剑文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三、主题发言人及评议人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之法律分析

   发言人:杨柳晋洁 北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翟继光 北大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北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二)律师行业税法规制研究——以合伙制律所为主

   发言人:谢 丁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李俊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三)企业并购税法规制问题研究

   发言人:平云旺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王 晶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四)中国物业税立法初探

   发言人:刘 妍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魏建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剑文老师:


刘剑文教授主持税法论坛

  以前我们都说,一个人一辈子有两件事不能避免,一是纳税,一是死亡。但是现在有人也说一个人有两件事不能避免,一是死亡,一是税法改革。那么税法改革应该如何进行,越来越为人关注,税法上牵国家,下涉公民个人切身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的重视,对税的关注也越来越重。因此举办了这次第13期财税法论坛。

  

  杨柳晋洁: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之法律分析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改革,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把文章界定在法律的范畴内,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法理分析,又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法理依据,主要是从宪法的角度进行了阐述,结合两会,还有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宪法,而所得税作为对财产的直接剥夺是有其法律依据。其次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发展历史,按照产生、发展的先后顺序,由分类而综合发展到现在的分类综合二元税制。第三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法律价值,主要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分析。公平,从经济学含义分析,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效率,有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第二部分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三种模式的定义、适用情况、各自特点、优缺点的比较说明。

  第三部分是总结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发展规律以及立法选择依据。首先从其产生发展过程看,不同历史阶段对应不同模式,从分类税开始,随着收入增长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综合模式,而后又演化为二元模式。其次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发展趋势,主要是从分类向综合或二元过渡,但具体的选择又需要结合经济发展阶段、人文的以及政府的选择标准。第三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经济基础,否则个人所得税在发挥对个人收入和社会经济的自动调节作用就受到制约;二是征管人员素质;三是征收成本,主观方面主要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客观方面主要是征税的配套条件和环境(与社会信用等级的完善程度以及纳税电算化手段);四是与个人所得税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由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人们总是通过其他手段去转嫁,因此建立相关配套的遗产税、赠予税就十分必要,以防止规避;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征管法规使征收有法可依。

  第四部分主要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选择。从立法演变,以及对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分析,我国目前适合的是分类、综合二元制。将一部分经常性的,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纳入综合模式征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设定一定的级距;而利息、股息、红利已经偶然所得,源泉缴纳,采用分类模式。综合制更能体现量能纳税,但受目前我国征管水平的制约只能采取分类、综合二元模式。

  刘剑文教授:

  三种模式,分类、混合和综合,模式不同决定的纳税的多少,与不同收入者的利益多少直接相关,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点评人翟继光:

  该文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做了法理的历史的比较全面的分析,也对我国现状、改革以及未来的模式选择做了研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同时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模式以及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模式。一般称之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仅是征收模式。

  文章的重点在法律分析,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问题,因此法律分析应当突出。

  个人所得税与各人日常生活极为密切,尤其在1999年开征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整体税种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至于为什么要改革?简单地说,分类模式是将收入划分为不同种类,针对不同种类的收入分别进行征税;而综合所得税制则是将纳税年度内的所得综合起来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进行征收。实际上主要是法律上的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由于全民申报在实际征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从效率角度考虑采用源泉扣缴。而发展模式则是综合模式,收入形式不同但体现的都是纳税能力,而对不同形式的收入采取不一样的征收模式,欠缺公平考虑。而向综合的转变,表明了我国由效率转而更重视公平。同时这种转变也存在着许多现实因素的考虑。西方发达国家个人都有税务登记号,便利国家监管个人收入,也方便征管,这是建立在完备的硬件、软件基础上的,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但储蓄实名制也是我国目前向此方向转变的一个体现。随着今后监管手段和公民个人纳税意识的提高,税务监控网络的完善,这种转变也必定会实现。

  提问:二元制的弊端有哪些?实行分类二元综合制,那么其中的控制因素或者说标准是什么?

  杨:分类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低,便利征收、源泉控制;而综合模式的优点在于体现公平。因此二元模式的缺点主要是不如综合模式公平、而征收成本又不如分类模式低。

  至于界定的标准,工薪、劳务等属于连续性的经常发生的,纳入综合调节,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相对公平。而偶然所得调节的对象范围小,还是适用分类模式。

  刘剑文教授:综合模式包括具体哪些所得,也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价值取向。1993年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是综合模式的,但在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后采用了分类模式。随着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视,所得税的问题也将越来越为关注。

  


谢丁同学在发言

  谢丁:律师行业税法规制研究——以合伙制律师所为主

  律所越来越成为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入世后,随着国外大所的进入,国内律所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律所内部财务管理的漏洞,与国外所有较大差距。因此要适应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必须要赋予律所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关于律师业的税收问题,在2000年之前一直比较混乱,除了律所形式本身的混乱外,也和国家的不重视相关。而关于律师业的税负也一直为业内所关注,据北京某区数据统计显示,2001年律师收入平均每月不到2000元。

  第一部分,从陈德惠涉税案,中国律师涉税第一案,谈法律规制漏洞。而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规定,也旨在克服这些漏洞。

  第二部分,规制律师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评析。2000年之前主要是双重征税的问题,即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0年之后出台了三个法规。2000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取消企业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对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此文件的意义就在于此,解决了律师业普遍抱怨的问题。200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涵盖了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是否是属于高收入者进行了具体分析。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规定必须全部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

  第三部分,我国当前律师行业的税法规制现状。从征税主体看,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为什么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税法规制,主要是意义和必要性问题。而其中主要的是关于征税方式的选择,查帐还是核定征收。小所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处理不统一,给税务机关造成很大麻烦。因此核定征收有其合理性,但是核定存在着腐败的问题,包括内部管理混乱、执法不力、地方与中央矛盾等等。

  从纳税主体看,关于律师业高收入定位的问题。律师业内部存在着贫富分化,将所有律师定位在高收入阶层的话又产生了另一方面的不公平。通过对律师纳税情况的明细分析,看合伙律师和一般律师之间的区别,以及扣除标准。而律师行业的纳税问题则日益为人关注,偷逃税的问题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内部财务管理的各自为政以及追求律师事物所利益最大化。

  第四部分,完善律师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突出税收法定主义,政策的频繁出台使得法律看来似不稳定,而行政机关的法规政策与法定主义原则在现实中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为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主要是按照合伙企业征收,超额累进5级税率,偷逃税的诱惑大,因此对策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一致。而从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执法力度的加强主要是信息化的问题,监控律所、律师收入。从律师律所本身来说,主要是思想意识上的问题。

  点评人李俊明:

  


李俊明博士点评

  一是律师行业作为高收入行业,是否隐含着也是高风险行业。税法的扶持和鼓励的功能在律师行业中是否有体现。

  二是关于公平纳税的问题,如何界定律师所得必要的成本开支,即与律师业义务执行因果关系的成本扣除问题,应当作重点陈述。

  三是法律的引导,降低税收负担的通知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是否存在着与法定主义的矛盾。

  四是税法的功能在律师业中的体现。是什么可以让律师业独受优惠,是否存在着更大的法益,而不只是单纯扩大律师业经营以及随之的收入提高和征税提高的考虑。

  谢:关于法定主义与现有的三个文件的问题,更重要的应该是以后法定主义的贯彻。而关于对律师事务所的税收优惠,高科技企业存在优惠的规定,而律所同样存在着可以给予优惠的条件。关于成本明细和扣除费用的问题,湖南出台了专门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征收规定,列出了13项可以扣除和8项不可扣除的费用,但都没有涉及到隐性支出。因此改革的重点还是在扩大税基和降低税率上。

  


场下同学踊跃提问

  提问:很多律所的报酬支付都是拿发票抵帐,虽然表面上看律师工资少,但实际收入远远不止。因此公平纳税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如何实现。

  谢:实际上重要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但律所公司化后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使得规制主要在税务机关方面,因此税务机关应从税务登记开始,实现有效监控律师收入。而国外的先进经验中重要一点体现在信息化水平上。

  刘剑文教授:国外律所形式三种形式,合伙、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而我国是合伙,按照5级超额累进,以年为单位扣除。而单一税的问题,主要是从简化税制的考虑,但美国也从来没有实行。

  平云旺:企业并购法规制问题研究

  斯蒂格勒,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突出现象,而几乎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是通过兼并成长起来的。并购在美国经济发展史上,必然有其背后的经济驱动力,对于我国企业改革和企业成长也有重要意义。并购之后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必须进行引导和规范,否则社会资源再分配存在严重问题,必然会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规范。但学界多从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进行研究,少有从税法规制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是介绍企业并购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是介绍西方国家企业并购的税法规制,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状进行梳理,指出当前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完善想法。

  企业并购是微观经济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日本和韩国又称企业买收、合并。

  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性质,日本学者主要有两种学说,人格合一和实物出资说。而人格合一,主要是从主体角度;实物出资主要是从对象的角度,二者只是研究角度不同。并购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涉及多种法律,因此就其本质而言企业并购是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反映企业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关系。

  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特征:主体只能是企业;客体是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控制权;而形态则多种多样;企业并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十分复杂,涉及民事、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2001年税收征管法

  关于企业并购税法规制的原则,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律主义;具体原则是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和反避税原则。

  点评人王晶:

  


王晶同学点评

  文章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

  一是未能按照权利义务分配的思路组合,不够全面深入。

  二是就论文写作,讨论税法规制,关于制度协作,应该有逻辑主线,但文章中体现不出权利义务的分配。对于国外制度的介绍背后的背景介绍,制度与权义分配的关联没有体现,借鉴从何谈起?

  三是介绍企业并购的特点与税法规制的关系是什么?

  四是2种学说,作者认为实质是一样,但角度的不同对税法的设计会有什么不同影响?

  五是前后的连续性。理论基础与实践之间的联系。企业并购三个原则在税法规制的建设中的体现是什么?

  六是如何深入一个问题。如法律主义,简单阐述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法定主义,过于大众化。而并购以及涉及相关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的协调和基本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如何突出?

  七是具体原则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但并购有双面性,买壳上市的并购行为如何规制?

  提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税法如何规制?而税收法律与实质课税如何协调?

  平:实质课税原则是对法定主义原则的一种侵蚀,对于实质课税的单独强调会使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过大,影响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刘妍:中国物业税立法初探

  背景:一是16届三中全会提出一个改革的方向。二是房地产税收总量高但增长速度低于不动产增值速度,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也无法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首先要厘清几个概念房地产税、物业税、房地产领域涉及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以及相关的费)。本文主要指的是保有环节的税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针对内资企业征收,不包括个人自用的。而城市房地产税则是针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镇征收范围窄,而税率设计也无法实现调节作用,不能达到实现土地合理使用的目的。

  经过分析看其不足主要有。内容旧,三个都是暂行条例。而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50年。其他两个也是1980s颁布的,内容陈旧。以费代税现象突出。同时房、地分别征管,计税依据无法反映价值,不公平。还有价值评估没有法定程序、队伍方法等不统一。

  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一是欧美高度发达国家,物业税完善,以法律形式规定,位阶高。房地统一征收,统一法律、专业评估队伍,完善物业税法,保证税收征管的严肃性。二是台湾地区,征税范围广,包括城镇和乡村用地。税率体现了优惠政策,如地价税一般税率是10%但占有土地面积未超过一定平方米树的自用用地的优惠税率是0.2%。三是香港地区,则分为差饷和地租,前者是针对房产后者是土地。虽然分开计税,但仍是统一征收。计税依据是租值。评估体系完善。

  立法模式,由条例而法。扩大税基税源,法定标准。

  点评人魏建国:

  学术敏感度高。中外有别但针对性不足。

  问:物业税立法着重是解决什么问题?2002年国税总局委托海南、广东国税务局课题组关于房产税调查立法建议中,房地产商开发成本中12%是税费,而其中费占小部分?

  刘:物业税的立法主要解决的是财政收入和宏观调节功能。而目前房地产业税收改革方向是,清理开发环节中的收费,开发成本降低,带来购房成本的下降,将成本转移到持有环节。

  刘剑文教授:


刘剑文教授的精彩总结

  北大给了我们一个自由的论坛,财税法论坛是北大这个大论坛的组成之一。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基本突破口是税收法治。市民社会和司法改革日益受重视,而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关系是税收关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个人的定位,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发展,法治的实现也指日可待。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中国法治的发展需要税收法治,而中国税收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学者的贡献。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12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纪要   (财税法网)[2004/5/2]
·第13期“北大财税法论坛”通知   (财税法网)[2004/4/29]
·第12期“北大财税法论坛”通知   (财税法网)[2004/4/26]
·第3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纪要   (财税法网)[2004/3/1]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