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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拒绝履行行政奖励纠纷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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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税部门;拒绝履行;行政奖励
【正文】

  案情介绍

  

  1999年8月19日,原告杨某等3人,状告某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8月20日,法院决定依法受理此案。9月27日,被告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12月4日、8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三原告均为京农公司干部。三原告在法庭上诉称,1998年8月6日和8月9日,3人以公开身份,先后两次书面向被告某国家税务局举报京农公司总经理等人在经营活动中偷税。8月27日,3人通过电话向被告询问查处结果,被告当时称:“已查出289.63万元,有约23万元为所得税,滞纳金337万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偷税行为依法定性,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且要求被告依规定给予奖励。但是,至起诉时仍毫无结果。三原告为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并受到了相当的损失,被告却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兑现奖励。为此,请求法院:一、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稽查义务;二、判决被告对查出的偷税款依法定性,对偷税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判决被告对三原告依法履行奖励义务,给付三原告应得奖金;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998年8月,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材料,即按照举报信的内容正式立案进行检查。三原告举报京农公司存在11项违反税法的事实和线索,归纳为4方面问题,经查证其中三项不属实,不能认定构成偷税或违反税法规定。其中仅举报该公司隐瞒收入少缴纳税款一项属实,被告对该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395 151.22元,并罚款一倍的处罚。被告已经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其他事实与原告举报的事实和线索无联系。但是,三原告对该处罚提出新的事实,认为被告应当继续调查核实,再作处理决定。被告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入库后,可酌情给予奖励。因京农公司至今未能将税款入库,因而不能确定对原告的奖励数额。而且,该项奖励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才能颁发。因此,被告尚不能给予三原告奖励。三原告之一杨某曾于1996年7月开始担任京农公司的财务主管,后又兼任主管会计,该公司隐瞒收入少缴税款问题发生在杨某任职期间,杨某应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不能给予杨某举报奖励。被告对三原告没有作出任何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所以不能构成行政诉讼。至于原告举报其所在单位偷税问题的行为,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的行为。而根本不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因管理和被管理产生的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原告因举报后未达到自己理想的处理结果,以此提起行政诉讼既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其奖励的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请法院予以驳回。

  在公开开庭审理中,法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了以下事实:1998年9月15日,被告对三原告的举报作出结案报告,在结案报告中,被告认为三原告举报京农公司的隐瞒收入不纳税内容部分属实,经查证需补交增值税395 151.22元,并准备处以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京农公司提出异议,被告未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同时被告认为三原告举报的京农公司做假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物易物”、以货抵技术转让费以及京农公司将发票外借他人使用的问题不属实。三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于1998年9月10日向被告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被告按照税务举报给予奖励15万元,继续履行稽查义务,查证其余三项内容,并将京农公司偷税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9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京农公司已入库税款部分给予原告相应的举报奖励;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京农公司继续追缴未缴纳部分的税款及滞纳金;三、被告将京农公司的剩余税款追缴入库后30日内向原告颁发相应的举报奖金;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对京农公司偷税行为作出处理。如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后,被告不服,以该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举报人要求给付奖金,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债的关系,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不是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与税收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要求某国税局履行稽查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及判决于30日内对已入库税款部分给予奖励,缺乏法律依据等为由,当天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裁决。

  

  法理评析

  

  一、税务机关不履行奖励义务,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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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大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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