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琼刑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张楚平(又名张长毛),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住该市胪岗镇新联村,农民。1995年7月2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辩护人 陈经鹤,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曾家,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住该县外贸总公司宿舍,原系该公司办公室总务。199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辩护人 王正郭,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楚平犯抢劫罪、投机倒把罪、原审被告人曾家犯投机倒把罪一案,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海南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楚平、曾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齐全、郭胜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楚平、曾家及其辩护人陈经鹤、王正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1994年10月,自称是广东省潮阳市盛兴贸易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张楚平,经他人介绍认识时任临高县外贸总公司办公室总务的被告人曾家,张楚平提出与曾家所在的公司开展联营业务。在曾家的引荐下,张楚平与临高县外贸总公司副总经理符俊年及该公司下属企业临高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经理谢登民洽谈。双方初步商定:由临高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负责提供证件,即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潮阳市盛兴贸易公司提供购货资金和负责销售;批发业务,双方盈亏各半;代销业务,临高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收取代销总额千分之一的手续费。1994年11月2日,曾家及临高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业务员符永干,经符俊年和谢登民同意,领取万字头和百万字头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本,跟随张楚平前往广东省潮阳市。因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任何业务可做,谢登民即电告曾家和符永干返回临高。符永干将由其保管的二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曾家,自己则携带由潮阳市盛兴贸易公司签名盖章的联营协议书返回临高县,交给谢登民。谢登民认为联营协议的内容不合理,拒绝签名盖章,符永干亦没有再返回潮阳。在此期间,张楚平、曾家以业务需要为名,私刻“临高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临高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套,销售额和税额分别达人民币60171762.62元和9929703.59元。1995年1月2日,曾家从潮阳市返回临高县,带回人民币30 000元交给临高外贸粮油食品公司。数天后,曾家告诉该公司会计郭仁花说,符俊年让再领发票搞业务。郭仁花便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票底册交给曾家,由曾家到国税局购领百万字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并于当月上旬重返潮阳市。此间,曾家与张楚平再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套,销售额和税额分别达人民币47392125.83元和8056661.40元。1995年1月27日。曾家从潮阳返回临高县过春节,带回人民币61000元交给临高外贸粮油食品公司,并称潮阳市盛兴贸易公司尚欠人民币50000元。春节后,符俊年指派总公司下属的土畜产公司工作人员王小森,随曾家一起到潮阳市追讨欠款。临行前,曾家持郭仁花交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底册,到国税局购领百万字头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本,并在潮阳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套,销售额和税额分别达到人民币75425185.48元和12822281.58元。同年三月份,曾家与王小森返回临高县,曾家带回人民币50000元交给临高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楚平、曾家从1994年11月至1995年2月,以销售货物为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套,发票销售总额共计人民币182989073.93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0808646.57元。张楚平还将25张已填好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曾家带回临高外贸粮油食品公司,用于申报抵扣税款。25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82760410.46元,税额30770100.76元。临高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收到销售利润人民币141000元,纳税人民币22066.42元。破案后,追缴利润余额人民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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