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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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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河北省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学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五庆,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勇,平山县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平山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康景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城,平山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平山县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原平山县劳动服务公司,下称就业局)不服河北省平山县地方税务局(下称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向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本局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收费属于行政经费预算外的资金,因此本局不是纳税义务人。被告令本局纳税,在遭到拒绝后又以行政处理决定对本局罚款。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原告虽然是承担着部分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但是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纳税。原告未及时纳税,应当受到处罚。人民法院应当维持本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就业局是承担着部分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从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该局收取劳务管理费、劳务服务费、县内临时工管理服务费、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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