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企业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改正,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纳税义务。于是,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是该市人民法院根据税务部门的申请,强制在该公司账户的存款中,划拨了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3万余元。
法理评析:
(一)我国企业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立法采取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并行的模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主要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l)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谓独立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践中,大多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是法人企业,比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公司企业,但并不是所有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是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部分的私营企业、联营企业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它们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但在法律上它们均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们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那么,它们应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呢? 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条例看,只要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独资企业条例》中,私营企业有三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种形式均为自然人性质。企业登记管理的不规范,给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带来了许多困难。现行企业所得税不区分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税收方面均作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因此,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既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也包括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实体,这种规定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总公司与分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现行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条件是: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根据这一规定,分公司应视为纳税人。但从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目的上讲,主要是内部管理的需要,而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财产权,不能进行分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又不宜将分公司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正是如何合理界定纳税人。如果仅仅以是否设立账簿为标准来判断是否为纳税人,那么,一个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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