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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罗蒂涉税案分析
吴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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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帕瓦罗蒂;案例分析;逃税;避税;偷税
【正文】

  案情介绍

  近两年,国际上两件名人涉税案闹得沸沸扬扬,引人注目,一件是意大利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涉税案,另一件是德国网球明星贝克尔逃税案。两案的主角都是世界级名人,基本案情和争论焦点也很近似,但结果却大相径庭,贝克尔逃税被罚,而帕瓦罗蒂则“幸免于罪”。出现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帕瓦罗蒂有什么高招,而是意大利反避税法律存在漏洞。参与此案公诉的检察官表示,他们不会放弃再次上诉的机会。

  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1935年生于意大利北部的摩德纳镇,1983年宣布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1996年以来,帕瓦罗蒂涉税麻烦不断。1996年,意大利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1989年~1991年,帕瓦罗蒂的音乐唱片销量剧增,他本人因此获得了大笔收入,但未向税务部门缴纳分文税收。于是,帕瓦罗蒂家乡摩德纳所属的博洛尼亚大区税务部门认为,他是通过“假移民”手段逃避意大利税收,因此将这位歌唱家告上了法庭。2000年7月,帕瓦罗蒂和税务部门达成庭外协议,帕瓦罗蒂一次性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250亿里拉(约合1250万美元)。

  2000年4月,帕瓦罗蒂又被指控有骗税行为。2001年2月,帕瓦罗蒂第三次受指控。检察机关说他在1989年~1995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在350亿~400亿里拉之间,约合1660万~1900万美元,因此又一次把帕瓦罗蒂告上法庭。

  帕瓦罗蒂自己说:“我一直以为把在意大利赚的钱‘弄’到国外才算逃税,可我是个在国外工作的意大利公民,我把从国外挣的钱带回意大利,我怎么会和逃税扯上关系呢?这样审判我认为真是太不公平了!”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我是一个足迹踏遍整个世界的艺术家,所以我只向我演出所在地的政府缴税。我在意大利演出,我就向意大利交纳税款;如果我在纽约演唱,我就要向纽约交纳税款。我想这是一件很符合逻辑的事情,而且我认为很快就会有这方面的法律出台。但是在税款问题上,各家报纸实际上是在质疑我的诚实,所以就象我说过的那样,我将停止斗争并且缴清税款——虽然我认为自己是绝对正确的。那可是一大笔钱,哈!我希望你会同意我的观点。无论如何,我损失了一笔钱,但是我维护了自己的名誉,对我来说这才是最重要的。”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帕瓦罗蒂是不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他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入要不要向意大利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

  在税收管辖权上,意大利是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也就是说,只要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就要对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政府纳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帕瓦罗蒂认为,自己已正式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多年,并一直长年居住在那里,已不是意大利的税法居民;而且自己每年在世界各地约50个城市进行巡回演出,其收入也不是在意大利获得的,因此无需向意大利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对他进行起诉是没有依据的。但检察官则认为帕瓦罗蒂是假移民,真逃税。检察官指出,帕瓦罗蒂虽然在1983年宣布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但据调查,他每年在蒙特卡洛的居住时间都未满6个月,而大部分时间仍是在意大利度过的,他仍是意大利的税法居民。

  意大利税务当局在对其财产状况调查后认为,帕瓦罗蒂在摩纳哥的那座价值20万英镑的公寓占地面积不到100平方米,其面积、设施与帕瓦罗蒂的身价不符,不能算是一个永久居住的地方,而他在意大利的房产价值远远超过他在摩纳哥的这座房子,因此,意大利税务当局认定帕瓦罗蒂属于意大利居民,应就其全部所得向意大利纳税。

  检察机关称,1989年~1995年间,帕瓦罗蒂的主要居住地不可能是蒙特卡洛,因为他在摩德纳拥有一幢巨大的住宅,在意大利的海滨度假胜地帕萨洛还拥有豪华别墅。而他在蒙特卡洛居住未满6个月,不能算是当地正式居民。帕瓦罗蒂本人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在此期间一直居住在“免税天堂”蒙特卡洛,所以,他仍是意大利公民,应该在意大利纳税。检察官们还表示,即使帕瓦罗蒂是住在蒙特卡洛,他在摩德纳及意大利其他城市仍有商业经营活动,应该照章纳税。据一位检察官员说,他们准备传唤25名商业演唱会的证人,其中包括欧美等国大型歌剧演唱会的后台老板出庭接受质询。

  审理此案的意大利摩德纳法院法官认为,首先,按意大利法律,被检举的纳税人负有证明其是哪国居民的举证责任,而帕瓦罗蒂不能提供其每年在摩纳哥居住满6个月的充分证据,所以帕瓦罗蒂不能算蒙特卡洛居民,仍是意大利税收居民。

  其次,在住所判定上,虽然帕瓦罗蒂说他的永久住所在蒙特卡洛,而且在那里有一栋价值20万英镑、占地100平方米的公寓式房屋,但他在意大利的摩德纳也有一套豪华住宅,其中包括15个公寓和1个花园,价值200万英镑,由帕瓦罗蒂和前妻共有。同时他在意大利的佩萨罗还有一间别墅,其中包括3栋小公寓,1个可以停放6辆车的车库,1个游泳池,价值120万英镑。按国际惯例,如果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有住所,应该认为与其个人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住所是永久住所。本案中,帕瓦罗蒂的主要房产在意大利,因此按住所标准,帕瓦罗蒂也应当被判定为意大利税收居民。

  再次,1999年意大利通过的一项反避税法案规定,从1999年纳税年度开始,如果意大利居民移居至被认定为避税地的国家,即使其名字已从意大利市政户籍登记处删除,但仍被认定为意大利居民。而摩纳哥正在意大利政府列出的避税地名单中,因此,帕瓦罗蒂被认为意大利税收居民是确定无疑的。他应该就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收入向意大利税务当局缴税。

  但是根据意大利现行诉讼程序,1999年出台的这项新法律没有追溯力,对发生在以前的事实没有追究的权力,而在此之前,意大利在移民方面又未作出任何限制和规定,关于反避税方面的新法律又在讨论制定当中,因此,2001年10月,摩德纳法院最终作出判定,公诉人对帕瓦罗蒂逃税的指控不能成立,这位男高音无罪。

  但本案并未就此画上句号。公诉方表示,因为反避税新法律与以前的法律没有很好的配套和衔接,致使许多逃税者躲过了法律的制裁。帕瓦罗蒂被判无罪,也是侥幸过关,他仍然存在利用“假移民”手段逃税的可能。因此,公诉方将不放弃再次上诉的权利。

  摩纳哥是世界著名的“避税天堂”,2000年6月被经合组织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许多国家的个人和公司,都通过各种手段,利用这一避税地逃避本国税收。而意大利是世界上逃税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许多人都通过假移民到摩纳哥而逃税。因此,分析家指出,意大利政府必须尽快完善反避税相关法律,加强对利用避税地进行逃税的人的打击力度。[1]

  

  法理评析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自主决定对什么人征税、征收什么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2]源于国家主权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包括:(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纳税人只就其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2)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本国税法规定的居民所得征税,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3)公民税收管辖权,即按照自然人的国籍确定纳税人的身份。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国际法上的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是指不论跨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只要是本国居民取得的收入,其居住的所在国就有权对其征税。这种征税权效力及于一国居民的全部财产和所得,因此,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是指不论跨国纳税人是哪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收入来源国有权对其发生在该国境内的收益或所得征税,这种征税权的客体限于其本国境内的收益或所得,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在帕瓦罗蒂涉税案中,由于意大利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基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只要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就要对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政府纳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国内还是国外。所以意大利对帕瓦罗蒂享有税收管辖权。“我是一个足迹踏遍整个世界的艺术家,所以我只向我演出所在地的政府缴税。”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帕瓦罗蒂的这个理由无法成立,无论他在哪个国家演出,他都要基于他意大利居民身份就其全部所得向意大利缴税。

  (二)关于居民身份的认定

  帕瓦罗蒂涉税案中,居民身份的认定是一个焦点问题。在国际税法理论上,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问题也是居民身份的判定。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只对本国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是该国征税的前提。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有以下几种标准:一是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而不问该自然人的国籍。对于何为住所,各国的规定不一。法国税法规定,凡在法国境内拥有永久性或经常性住所的个人,均为法国税法上的居民。有的国家还结合自然人的定居意愿来判定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荷兰就是这么规定的,自然人在荷兰有家庭、住处或有长期居住意向就为荷兰的居民纳税人。二是居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居所是指自然人经常居住但又不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质的场所。大多数国家采用居所与居住时间相结合的标准来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所谓居住时间标准以自然人在一国居住或停留的时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居民,而不考虑其在国内是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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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金根,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参见《中国税务报》2003年1月24日。 
  [2] 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3] 参见涂文勇、吴国舫《反避税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载《税务与经济》1995年第1期。 
  [4] 参见万尚庆、李胜利:《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2月第28卷第1期。 
  [5] 参见荣传满:《英国的反避税措施》,载《税收科技》2003年第9期。 
  [6] 参见初鸣:《加拿大的反避税措施》,载《税收科技》2003年第7期。 
  [7] 参见孙庆瑞、邱菊:《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迪》,载《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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