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法律制度概述
历史上的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载明的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7月7日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契税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契税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使契税征管更加规范。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契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契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也应缴纳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财政部根据暂行条例确定的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方式。
(二)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过程中的产权承受单位和个人,具体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房屋的买主、房屋赠与承受人、房屋交换的双方。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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