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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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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税;法律制度
【正文】

  一、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法就是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归纳起来,土地税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二是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三是土地增值税。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作为土地税的计税标准,土地所得优于土地收益,土地收益优于土地单位价值,土地价值又优于土地面积。而就课征土地税的手续而言,按单位价值计税,在丈量土地面积和查定单位价值之后,即可如期按率征收,有较长的持久性;按收益计税则须计算收入和扣除费用;而按所得计税还必须斟酌个人情况给以减免,二者数额的大小变化很快,几乎每年或隔2-3年就须调整。由此可见,按单位价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地价税最为简便,同时又能较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历史悠久。早在周朝就开始了对土地征税,当时称为“彻”,规定“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新中国成立初期,原政务院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地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城市土地使用税改名为土地使用税,扩大了征税范围,提高了税额,并对具体征收制度进行了调整。但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现有的以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说、房产税、契税等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要求很不适用,这不仅障碍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使商品房消费难以升温,也不能很好地发挥税收应有的调节功能。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除农业用地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都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差别税额。

  (四)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建设、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对新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征用的是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二、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定额征用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法就是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耕地占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1.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其占用的耕地为征税对象,因而征税范围较广。

  2.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单位税额。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就越多。可见,耕地占用税体现了对人多地少地区耕地占用的限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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