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在税收中,政府实际上是在决定如何从居民和企业手中取得所需资源用于公共目标。通过税收筹集来的货币实际上只是一种媒介工具,通过它可以将那些实际的资源由私人品转化为公共品。
——保罗·萨缪尔森
一、所得税法和所得税的概念
(-)所得税法的概念
所得税法,亦称收益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l)所得税法是与所得税相对应的税种法,由于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属于主体税种,所以所得税法在税收实体法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2)所得税法的调整对象是所得税法主体在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3)所得税法是有关所得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只是其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它既存在于《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直接规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之中,又存在于其他与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如《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等。
(二)所得税的概念
作为税种法,所得税法是与所得税相对应的。所谓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统称。所得税几乎是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开征的税种,但各个国家或地区有关所得税的法定名称及分类方式不完全相同。如日本将所得税分为法人所得税,资本、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瑞典有国家所得税、公众表演所得税、公共所得税和利润分享税等;而加拿大、巴西、新加坡则只有所得税一个名称。
尽管所得税的名称形形色色,但国际上通行的是以纳税人为标准,将所得税划分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所得利润和资本利润课征的税收划归为所得税,并分为3个子目:(1)个人所得税,包括对个人的综合收入、专业收入、权利金收入以及非居民取得上述收入课征的税收;(2)公司所得税,包括对企业经营所得、资本利得以及非居民公司取得上述收入课征的税收;(3)其他所得税,主要指那些划不清的所得税收入。目前,我国的所得税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和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构成。
二、应税所得
(一)应税所得的特征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无论是各国税法确定的“所得”,还是学者们根据各国实践确定的“所得”,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应税所得是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所得。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生产或商业经营等取得的所得,须是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允许并予以保障的所得。这类所得均属于各国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的范围。至于如走私、贪污、盗窃、赌博、抢劫、诈骗等非法所得,都不应列入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各国均将依法予以没收。但也有人认为,应税所得不一定应合法。其理由是,国家税务部门与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不同,税务部门不可能也不必要在对企业和个人征税时,先调查每一笔所得的合法性,然后再对所得征税,否则必然造成征管效率的降低。我们认为,如果在征税过程中发现某项所得为非法所得,应向司法机关通报。国家对相关所得征税,并不意味着承认这种所得的合法性,也不对这种所得提供税法之外的法律保护。征税后如果发现其为非法所得,照样可以对违法所得绳之以法;如需对违法者课处没收或罚款,已纳所得税金可以从中抵扣,甚至不抵扣。应当说明的是,各国对于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是有区别的。如对赌博取得的收入,有的国家认定为合法所得,而依我国现行法律则应认定为非法所得。
2.以连续性的所得为主。对于企业(公司)所得税来说尤为重要,否则非连续性的所得亏损就不可能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弥补。但在“二战”后,不少学者主张将偶发性的所得,如特许权使用费等,纳入应税所得范围进行征税。从各国税法的实际规定看,一些一次性或偶然性的所得都是作为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但总体上看,大多数国家的应税所得均以经常性或连续性的所得为主。关于应税所得须是连续性所得的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这样规定的,但《个人所得税法》既有连续性所得的规定,又有偶然性所得的规定。应当指出的是,对偶然性、临时性所得不征税,有损于税法公平原则。
3.以净所得为主。各国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通常分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五类。纳税人在取得上述任何一项所得的过程中,均会有相应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和支出。因此,只有在依法作了合理扣减消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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