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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营业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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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业税
【正文】

  一、营业税法律制度概述

  

  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也就是有些国家开征的销售税。营业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税源普遍,起初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相当广泛;征管简便,由于实行比例税率,又不进行相关的扣除,因此计算应纳税额相当方便。

  营业税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3年11月26日通过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等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营业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须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满足三个条件:(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在我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2)上述交易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3)上述交易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具体而言,营业税的纳税人主要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此外,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此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者外,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这里的期货指的是非货物期货。买卖货物期货,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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