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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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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
【正文】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范围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三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受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经由税法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2)这种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活动中的社会关系,是否发生在税收活动中是判定一个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准;(3)这种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由于参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税收法律关系所涵盖的范围也显得异常繁复。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关系在税法上的反映。因此,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有必要从分析税收关系的范围入手。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可将其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其中,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是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狭义的税收关系就是指税收征纳关系。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税收关系,主要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分工关系,纳税主体、征税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税收救济关系,还包括主权国家之间发生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等税收关系。

  根据上述税收关系的范围,从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所有与税收有关的法律关系都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可以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主要是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之间的性质和特征是有区别的,为了对最核心的税收法律关系予以重点分析与研究,我们可以对上述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予以适当调整。我们认为,税法学研究的重心应该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以及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主要是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国家、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是税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他们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理应成为最重要的税收法律关系。因此,为了研究需要,我们可以把税收法律关系简化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当然,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税收法律关系简化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也就是狭义的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也是如此。下面依次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国家机关。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是征税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总是通过立法授权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行使征税权的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和契税的征管,海关总署和地方各级海关负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的征管。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税收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其中,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还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因此,税务机关负责国家主要的税收征管,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征税主体,也是最重要的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纳税主体的通行观念,我国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此外,不同的税种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划分。在增值税方面,根据纳税人销售额的高低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把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等等。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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