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地位
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明确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如何。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一)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性
税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并非按传统的调整对象标准而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税法的调整对象也具有综合性。税法的独特调整对象决定了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为了便于对税收关系的直观认识,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其中,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是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税收征纳关系是指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与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征税、纳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税收关系就是指税收征纳关系。
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税收关系,主要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法的制定及解释权、税种开征与停征决定权、税率调整与税目增减决定权、减免税决定权和税收监督权等方面的权限划分关系(应当指出,在这一关系中,一般不直接涉及到纳税主体一方),纳税主体、征税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税收救济关系,还包括主权国家之间发生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等税收关系。其他税收关系在税法调整对象体系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但仍然是广义的税收关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由于税收活动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作为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和大多数法律部门都具有密切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中关于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国家享有征税权的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税收权限的划分等规定,构成制定具体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有关税收的规定也是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宪法文件的重要内容。此外,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只有在宪法中予以体现,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并进而推进税收法治。同时,税法价值、税法意识也和宪法价值、宪法意识密切相关。
2.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相当密切。税收征管、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行政赔偿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和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当然,税收征管、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行政赔偿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也有可能推动一般行政法的发展。
3.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关于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应该说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法就是经济法的一个亚部门法。这种观点目前在我国比较流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法并不必然构成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近年来把税收作为经济政策手段的趋势日益增强,这样使得税法和经济法有重叠之处。我们认为,通过考察税法和经济法的发展史,以及它们的特征、价值和基本制度,税法和经济法还是有区别的。因此,我们倾向于上面的第二种观点。这样更有助于税法和经济法的发展,而不至于限制税法的发展空间。
4.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也是很密切的。首先,税法的调整一般是建立在民商法调整的基础之上,税法的调整也要遵循民商法确立的私人交易的规律,不能对私法秩序构成损害。其次,在税收债务关系说被普遍认同的情况下,税法的具体制度,尤其是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大有借鉴民法债法具体制度的必要。这也显示了税法和民法的密切关系,而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5.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税法,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遗产税法、赠与税法和社会保障税法具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在这种意义上说,税法和社会法一样,都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工具。因此,税法与社会法也有密切的关系。
6.税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税务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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